三谈夏俊峰案——城管街上有无打人对案情绝非无关紧要
肖雪慧
这个案子疑窦丛生,疑点未经排除却被最终定案的话,夏俊峰在二审宣判后写给母亲信中的一句话——“我们斗不过人家!”必定不胫而走,成为底层谋生的人法律地位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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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中的司法是否公正应当给出答案》一文提出:“夏俊峰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起决定作用的是弄明白在城管勤务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而城管执法人员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是否殴打夏俊峰,对于判断案件性质的作用不大。……城管是否当街打人,都无关紧要。”对法院不让辩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该文引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1条“‘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所以,当地法院不要辩方的六名证人出庭作证城管当街打人,是可以找出正当理由的。”
这样说恐有偏颇。
第一,断言城管争夺液化气罐是“暂扣”,难以服人。尽管采用的判决书说法,但此说跟现场众多目击证人的证词大相径庭,也跟人们的长期观察和经验不符——普遍的现实是小贩被拿走的东西,很难再取回来。近日曝光的南京城管私卖扣押物品,也暴露了城管动辄扣小贩财物背后的利益驱动。这种情况并非个别,媒体早有披露,而且几乎各地都在发生。
第二,司法解释第141条开宗明义的总原则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后才是“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而“可以不出庭”不等于法院可以“不要辩方证人出庭”。即,这一款并未赋予法院不要辩方证人出庭做法以正当性。何况,即使城管当街打人和夺物情节对于判断其后夏俊峰在勤务室掏刀扎人是否属于自卫关系不大,却并不意味对于判断整个案情无关紧要。把大街上与勤务室发生的事件割裂开,对夏俊峰不公正。
不能忽视的是,这个公诉案件法院一开始就当死刑案件办理
肖雪慧
这个案子疑窦丛生,疑点未经排除却被最终定案的话,夏俊峰在二审宣判后写给母亲信中的一句话——“我们斗不过人家!”必定不胫而走,成为底层谋生的人法律地位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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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中的司法是否公正应当给出答案》一文提出:“夏俊峰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起决定作用的是弄明白在城管勤务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而城管执法人员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是否殴打夏俊峰,对于判断案件性质的作用不大。……城管是否当街打人,都无关紧要。”对法院不让辩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该文引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1条“‘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所以,当地法院不要辩方的六名证人出庭作证城管当街打人,是可以找出正当理由的。”
这样说恐有偏颇。
第一,断言城管争夺液化气罐是“暂扣”,难以服人。尽管采用的判决书说法,但此说跟现场众多目击证人的证词大相径庭,也跟人们的长期观察和经验不符——普遍的现实是小贩被拿走的东西,很难再取回来。近日曝光的南京城管私卖扣押物品,也暴露了城管动辄扣小贩财物背后的利益驱动。这种情况并非个别,媒体早有披露,而且几乎各地都在发生。
第二,司法解释第141条开宗明义的总原则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后才是“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而“可以不出庭”不等于法院可以“不要辩方证人出庭”。即,这一款并未赋予法院不要辩方证人出庭做法以正当性。何况,即使城管当街打人和夺物情节对于判断其后夏俊峰在勤务室掏刀扎人是否属于自卫关系不大,却并不意味对于判断整个案情无关紧要。把大街上与勤务室发生的事件割裂开,对夏俊峰不公正。
不能忽视的是,这个公诉案件法院一开始就当死刑案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