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鉴之一:公司股改时净资产低于股改前的注册资本的处理(IPO东土科技)
2014-11-09 18:56阅读:
由于《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东土科技采取了整体变更前先减资的处理方式,披露信息如下:

2006 年 7 月 31 日,东土科技召开发起设立的股东大会,会议由全部发起人出席,并以代表公司股东 100%表决权的表决决定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截至 200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 7,603,915.94 元折股,以 760 万元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3,915.94 元转为资本公积金。
为该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完成的减少注册资本,东土国际于 2006年 8 月 8 日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减资公告。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磊验字[2006]0020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4 月 30 日,李平及张旭霞已缴足注册资本 760 万元,均以净资产出资,发行人实收资本为 760 万元。
律师对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关于发行人 2006 年减少注册资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2006 年 7 月 31 日,东土科技召开发起设立的股东大会,会议由全部发起人出席,并以代表公司股东 100%表决权的表决决定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截至 200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 7,603,915.94 元折股,以 760 万元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3,915.94 元转为资本公积金。
为该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完成的减少注册资本,东土国际于 2006年 8 月 8 日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减资公告。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磊验字[2006]0020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4 月 30 日,李平及张旭霞已缴足注册资本 760 万元,均以净资产出资,发行人实收资本为 760 万元。
律师对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关于发行人 2006 年减少注册资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