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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最新通知!这些场所,一律禁止!

2023-05-14 16:22阅读:
  4月24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忻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
  忻州:最新通知!这些场所,一律禁止!
  对全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规定全文 ↓↓↓
  忻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四条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将控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吸烟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客运站场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及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向监管部门举报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控烟义务,根据本规定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制止不文明吸烟行为,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控烟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烟吸烟的咨询、投诉举报,相关控烟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吸烟行为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控烟志愿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帮助戒烟活动,积极开展控烟工作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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