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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4年后离婚 千万财产为何与她无缘?

2009-06-15 16: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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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有过不幸婚姻的宜宾女教师林琳(化名)与离异后的自贡商人徐凯(化名)重新组成了新的家庭,14年后,徐凯提出与林琳离婚,让林琳没有想到的是,两人离婚前价值上千万的财产,法院却只判给了她10万元现金,其余的房产都与她无缘。近日,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林琳已经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离婚判决:财产分割1:100
五一前夕,林琳拿到了离婚的判决书,她表示无法接受。其代理律师用了 “净身出户”一词来形容判决对自己当事人的不公。林琳除了得到14年前带来的“陪嫁”:储物柜里已尘封的21寸彩电、洗衣机和缝纫机外,另有10万元现金,法院判决林琳的丈夫徐凯支付给她的住房经济帮助款。
而据林琳的代理律师估价,这个家庭拥有的财产要过千万。其中包括二人婚前居住的一套135平方米住房、各类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用房及土地共20处,共计9632..82平方米的地产和房产。“刚结婚时,我们一家五口挤在钟云山一处不到70平方米的小房间。”林琳表示,上述财产是在他们俩结婚后才积累起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凭啥法院才判这么一点给自己。
据林琳介绍,1995年11月,有过一段不幸婚姻的她通过婚姻中介所认识了后来的丈夫徐凯。“他提出要我接受他的两个女儿(小女儿本是判给前妻的),同时他接受我的儿子。”林琳说:“我同意后,他帮我把工作调动到自贡,我和儿子就搬到了徐凯住在钟云山70平方米的房子里一起生活。”二人在1995年12月办理结婚证后,结成了一个5口之家。
回忆起那段日子,林琳形容:“虽不富裕,但也其乐融融。”婚后
,这个家庭居住的房子开始越变越大。
婚后第二年,他们以6万元将该房出售,新购置了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1998年搬到更为便利的大安街;在2003年以26万购了春天花园180平方米的住房居住3年后,以32万购得了盐都花园一套135平方米的住房居住至今。
与之相对应的是,丈夫徐凯的“生意”开始做大: 1998年9月,徐凯所在的自贡市某工业贸易公司改制,企业以产权承债式转让给企业法人代表徐凯,并由此取得了20处房产和地产。
焦点:三份协议成关键
2009年2月10日,已经52岁的林琳接到法院的传票,丈夫徐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4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自结婚以来,性格不合,常因小事吵闹,曾多次闹过离婚。”这是夫妇俩在2008年5月28日共同签署的一纸财产约定协议上的部分内容。
该《协议》上的另一部分内容,却让法院在审理离婚案时作出了财产分割1:100的判决。
《协议》第六条:甲方(徐凯)个人财产:坐落于自流井区东街伍家坝,20处共计9632..82平方米的地产和房产归甲方所有。在婚姻存续期甲方变卖处理时,乙方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而在这之前,他们双方先后还签订过两次类似的协议,而核心内容与上面这份协议的第六条基本一致。
据大安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8年5月28日的《协议》是双方签字认可的,应视为自愿签订。且该《协议》是以2001年4月《协议》和2007年4月《协议》为基础,即独立又有机相连。在长达数年时间内,被告(林琳)未对上述协议向任何单位反映过不满意见,故视为自愿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因此判决:20处房地产全部归原告徐凯所有,徐凯并另支付林琳住房经济帮助款10万元。
女方:委曲求全签下协议
“不签就离婚!”对于三次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林琳声称是在丈夫徐凯的威胁下,为了保全这个家庭才签订的。
林琳说,“签第一份协议(2001年4月)时儿子(林琳和前夫所生)正面临高考,学习异常繁重;再加上当时我患上甲亢病,心力交瘁。”林琳还交代了另一个背景:“儿子的生父突然去世,让他悲痛万分!”“在这种情况下,徐凯拿出协议要我签,不然就离婚!被逼无奈我只好签了。”
对第二份协议(2007年4月)签署的背景,林琳解释说:“他提出离婚,又拿出事先写好的协议叫我签,我觉得很好笑,看都没看一眼就签了。”
关于第三份协议(2008年5月28日),林琳说“我看后感到不公平,但不敢说,怕他打。但增加了一条‘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均由法院裁决’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男方:房地产都是我婚前所得 千万富翁其实名不符实
“我是打掉牙和血吞啊!” 徐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并没有千万财产:“表面看起来我是一个大地主,实际变不成钱。”徐凯说,自己手上这块地皮(20处房产和地产)在2003年曾经拿出来拍卖过一次,起价230万元都没有拍出。“但如果有房地产商搞开发,拆迁的话可能值得了这个数(1000万元)”,徐凯表示。
而对于这些房地产,徐凯解释说是自己婚前所得。他拿出一份由大安区民政生产办公室开具的情况说明:1992年成立的四川自贡某工贸公司及某化工厂是徐凯个人出资以大安区民政局名义开办的集体企业,为明集体暗私人。1998年企业改制为徐凯个人,完成承债式转让,由徐凯完清一切费用和手续。
徐凯说,实际上,这20处房产和地产都是我婚前就取得了的,只是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直接写成我私人的,但后来改制也完全是我的财产了,虽然是在我和琳琳结婚后改制的。并且,我们结婚权就有口头约定,财产个人的归个人。几年后,我发现我们之间出现了问题,才先后签订了几份协议。后来,我所经营的这个企业越来越不景气,几年前就已经垮掉了,现在只剩下一块地,可都变不成钱,就连法院判决要我给她的10万元钱,我都不晓得在哪里去找啊?
对于这起涉及千万的离婚案,法院最终将如何决断,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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