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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2008-10-06 07:59阅读: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1、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校纪、确保教学质量,凡学生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后,应立即返校销假或续假。
2、学生请假半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内由级段长审批;两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政教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副校长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者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3、凡需请假者,应由学生本人到班主任处填写请假条,连同有关证明,按批准权限,经有关教师或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别人不得代假、捎假),同时需到班主任处领取家长回执单,在假期期满时经家长签字后,由学生带回学校交班主任保存。
4、正常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持相关证明履行手续,但每学期不得超过一次。
5、因病不能坚持上课需请长期病假者,必须凭市级以上诊断证明方可请假。
6、因病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到班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家长代替办理请假手续,但事后学生必须向班主任说明情况。
7、请长假的学生,必要时学校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了解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欺骗学校,应取消批准的假期,按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关处理。
8、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课,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要求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课者,不按时销假、续假者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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