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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引:《论自由》(第四章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约翰.穆勒(密尔)〈

2013-09-09 08:36阅读:
个人之于自己的主权,其正当界限在哪?
凡是生活中大体关系个人利益的事情,就该属于个人;而凡是主要关系社会利益的事情,就该属于社会。 ……既然每个人都受到社会的保护,就应对社会有所回报,而且事实上每个人都要在社会中生活,就不得不在事关他人的行为上遵守一定的界限。
首先,个人行为不得损害彼此的利益;其次,为保卫社会及其成员免遭外侵及内乱,人人都须共同分担此项必须的力役与牺牲。如果社会成员竭力拒绝履行这些义务,则社会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强制其履行而在所不惜。个人行为即便没有达到侵犯他人任何法定权利的程度,也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因考虑不周而对他人不利。(比如小摊设摊,公共场所抽烟,驾车喝酒,都得有规范,不得己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以关照行人的安全或健康,有些行为看上去没有直接伤害他人,事实上间接伤害了他人。酗酒、吸毒、赌博、嫖娼等,虽未伤及家庭外的社会上其它人,但皆伤及其家庭成员,涉及财产和亲情。)如此,行事者虽不至于受到法律的绳范,也理所当然地要受到舆论的制裁。只要个人行为的任何部分有损他人利益,社会对此就有裁夺的正当权力,而这种干涉是否能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也要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比如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而扰乱民居或行人,虽不涉及法律,社会有权作舆论谴责。)
而当一个人的行为,其利益仅止于自身而不关涉他人,或虽有影响也是出于他们自愿,都该完全不受法律和社会的束缚而自由行动,并且自得其乐或自食其果。(比如在家里暴饮、抽烟、随地吐痰,纯属个人私事。)
而在我看来,自爱之私德绝不容贬低,其重要性即便次于兼爱之公德。(注意
,自爱不等于自私,首先最大限度地自爱,其次推己及人而爱人。)
如果一个人的品行不仅愚蠢甚至可称卑污下践,纵使人们没有理由对他加以惩罚,这样的人也必成为人们厌恶的对象。(所以,人要自爱。)
一个人可以忠实地为别人指出他认为的错误,而不被视为无礼冒犯或自以为是,无疑是更有益的事。虽然任何人的个性都不应被压抑,但我们还是有权通过各种方式表达我们的反感,这是我们自己个性的表现。比如我们有权不屑与之为伍,因为我们有交友的权利。我们有权利,或有义务,告诫别人不要与这种人来往,如果我们认为他的举止或谈吐可能会对和他结交的人产生有害的影响。
私德缺陷:一个人如果性格鲁莽、顽固、自用,虽小康之家不足以自养,放纵于有害的嗜好而不知节制,只知追求兽欲的满足,对情感与智慧的享受不屑一顾,而他必须面对的是众人对他的不齿。。….我们可以可怜乃至厌恶,但愤怒或怨憎则不必;不能视他为社会公敌,即便不打算进行善意干预,我们合乎情理的最极端的做法也不过是任其自作自受。
公德缺陷:对于侵犯他人正当权利,无故越权令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与别人交往诡谲不信、两面三刀,不顾公平或有失宽厚地乘势压人,乃至临危袖手见死不救等行为,人们完全可以施加道德谴责。暴戾残忍、阴险恶毒、嫉贤妒能、虚伪狡诈….它们构成可憎的道德性格——这与前面的私德缺陷不可同日而语。这时他所作所为的恶果,不再是自己承受,而落入其他人头上,而社会作为全体成员的保护者必须对他施以惩罚。这种情况,他是庭上的犯人。 (比如家庭暴力、虐童、酗酒、吸毒,虽是私人家事,为保护其家庭成员中的受害者,严重时法律有权干预,注意,我认为绝不是侵犯个人私权。同样的行为,一个在在家里有吸毒、赌博、抽烟、酗酒、随地吐痰等不良生活习性,属于私德;而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酗酒后发酒疯、聚众赌博、聚众吸毒甚至引诱别人染上毒瘾,属于公德。那么走上社会的嫖娼行为是私德吗?)
当一个人对他人负有明晰而确定的义务,却由于这种自我伤害的做法而违背放弃时,则事情已超出了已涉己行为的范围,而成为必须接受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譬如,如果有人放纵奢靡,以致无力偿还债务,或已有家室对家人身负责任,却由于同样的原因,以致无力扶养家人或教育子女,他当然应受到谴责,也可以被正当地施以惩罚;但谴责或惩罚的理由,只能是他背弃了对家庭或权人的义务,而不能是奢靡行为本身。假如这些本该用之家庭的财富,因被移作哪怕最有远见的投资而导致老无所依、幼无所教,其间的道德罪衍也将是完全一样。 (“谴责的理由在于结果而不在于原因”值得深思,比如有些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可能是无意的。一般不从私德上去谴责他的品性如何,而是在公德上告诉他影响了别人。即便是那些杀人犯,除了正当防卫,无论有多少充足的理由,杀人的结果必受法律制裁,但未必从道德上能找到谴责的理由。比如马家爵和扬佳,他们日常的品行显示不乏良善之心。反之,也不能因杀人的理由而为杀人的结果免罪。)
此外,一个人往往会因耽溺于某些恶习而使全家受苦,那对他的刻薄寡恩就该给予谴责;即便他养成的爱好本身并无害处,但却给那些跟他共同生活的人或身心健康须依恃于他的亲人带来痛苦,他也该受到同样的谴责。不管是谁,如果对那些一般应以尊重的他人利益和情感未以尊重,其所行既非受某种义不容辞的义务所驱使,也属于自我优待可允许的正当范围,那他都要因所行而成为道德靶子,但谴责的理由在于结果而不在于原因,更不可无限地追本穷源,诉之于他自上那些仅仅关乎自己的过失。同理,当一个人纯粹涉己行为的结果,是令自己无力履行对大众应尽的确定义务之时,他就是对社会犯了罪,譬如,不能仅仅因醉酒而惩罚任何人,但是如果一个当值的士兵或警察喝得醉熏熏的,就该受到惩罚。总之,无论何时,只要某人的所作所为对个人或公众造成了确定的伤害,或有伤害的确定危险,事情便超出了自由的范围,而宜为道德或法律所过问。
但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公众特定的义务,除自己也没有对任何确定的个人造成明显的危害,而对于社会的损定又仅属偶然,有时这种所谓损定甚至是欲加之罪;那么,这一点点不便社会尽可以容忍之,以收取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
(本人质疑几句,仅表一家之见。前提是只讲法律,不讲道德。道德是很模糊的,再说道德两字最好用第一人称,少用第二第三人称。即道德用来对自己的要求,少用来对别人的监督。
质疑一:法律尺度是唯一的还是多元的?它能否跟生活和艺术一样讲人性”“情感等多元的伦理?凭个人情感喜好而制订?同样是正常人在醉酒驾车,这个人免责,那个人违法?
质疑二、法律以什么为准绳?法律准绳注重原因还是结果?比如以“食色性也”为由,我喜欢喝酒,而禁止醉驾禁止了我的喝酒自由,我就喊这是恶法,这恶法严重剥夺了我的人权和自由。如此,世上的事,是否扯上“人性”的理由,法律都靠边。因为任何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的行为,都出于相应的人性——贪婪、好色、嫉妒、仇恨、报复、不节制…….
质疑三:所谓准绳,穆勒已讲得很清楚,以是否损害他人或危害社会(或某种危险)为界线。那就是强调结果(当然也考虑原因,比如杀人,不同理由的杀人行为,量刑有轻重)。然而,中国流行的说法是“双方自愿”就可与法律撇清关系,那么毒品交易、走私交易、赌博交易、嫖娼交易都是“双方自愿”的,未必当事者在道德上如何糟糕,但为何大多数文明国家都是非法的?拓展思维——除了自愿交易者“双方”,是否构成对其它第三方人或整个社会的危害性?闭上眼睛沉思,可以那么说,没有危害性绝对不可能是非法的——吸毒者倾家荡产累及家人,嫖娼者家庭关系和家属尊严受损甚至妻离子散,严重的死于毒瘾或死于性病,家破人亡。租房者与房东也是“双方自愿”,为何在美国超出房客人数就要被罚款,严重扰乱周围居民生活的还要被禁止租房?也同理:不问原因,只问结果——影响了“双方自愿”外的其他社会成员。说得通俗点,当事者“双方自愿”,但第三方乃至更多的社会成员不“愿意”。这与儒家的最基本伦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通,甚至“己所欲”也勿施于人。比如公共场所抽烟,抽的人自愿,但周围的人不愿意。
由此可见,制定的法律,必是各国司法界深度考量的结果,它是为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人权自由而设定的。只要当事者的行为产生或有可能损害其他人或危害社会,这种行为就要受法律的不同程度之制约。
质疑四:这必然造成“自愿”者与“不愿意”者的利益有冲突,法律的准绳是为一个人、一少群人,还是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人权保障而设的?比如一部分人要吸毒,本是他们自己愿意自作自受的个人行为,为何吸毒非法?一是吸毒者有家小,有可能如上面所述,危及家人的财产和情感。二是他们有可能引诱周围更多的人吸毒甚至让其它人不知不觉地情况下被染上毒瘾。再比如抽烟,在私人空间抽烟是个人喜好的自由,在公共场所抽烟那就是犯公德了,为保护大多数人的空气质量不得不制止个别抽烟者的个人行为。别说这是恶法,连抽烟的人权都要被剥夺?
质疑五:人性自由,存在即合法!反正禁不了!哪一条法律能禁止偷盗、抢窃、杀人、贩毒、贪腐、强奸、嫖娼?因为禁止不了就让法律消失,那不成了无法无天。哪一种罪行不是出于人性和欲望?欲望本无道德,取之无法即违法!
小结:法律的边界,绕来绕去就是穆勒所说的一条人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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