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我们到法院起诉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子,一般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但于2010年12月21日北京高院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有一条新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改变了过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的规定。
虽然这条新规定是由北京高院颁布的,但这个指导意见并未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市,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其它城市亦可参照适用。
我刚刚接案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定于昨天在XX市XX区法院开庭,因我代理的被告来不及提交证据,我于上周五联系主审法官本打算申请延期举证,但未得到他的明确答复,如果不批准我方提出的延期申请,那么我方就被动了。于是我以上述北京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受理管辖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XX法院移送我的当事人的现居住地深圳市福田法院管辖。虽然不一定获批准,但只要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且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还可以上诉。这是法定的,不象申请延期申请法官可以不批准,管辖权异议必须延长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这是一个变被动为主动的诉讼技巧。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11)
区民初字
号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