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二手房交易的环节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有些细节约定不明,合同履行的很多环节需要双方同时到场办理才能完成,虽然是一方的合同义务,但如果另一方不配合,也很难完成。比如交纳首期款是买方的义务,但如果卖方不配合做首期监管手续,买方就无法完成首期监管。如果卖方不配合就应该是卖方违约,一旦引起纠纷,卖方当然不会承认自己的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向贷款银行办理首期监管,而且有可能反咬是买方自己不去交纳首期款。在中介和银行作为第三方都不愿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当事人自己来举证。
在笔者代理买方的一个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有涉案房屋在内的三套房一起抵押在银行为他人担保贷款,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现金赎楼,卖方赎楼过程中银行不同意只赎涉案房屋,要求提前还款三套一起赎。卖方由于没有资金赎楼,在我方做资金监管时不提交资料和帐号,导致我方无法办理首期监管。由于没有卖方地址,中介又拒收我发出的催办继续履行合同的律师函,所以我只得让买方和卖方交涉时做了个电话录音,录音中卖方承认因没办好赎楼的事暂时先不办首期监管。
我方向法院起诉卖方违约,本案开庭质证时,当质证到这份录音证据时,主审法官当庭训斥我方说:“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社会中时时刻刻都在录音,使人们生活在不安全的环境中!”法官的观点立即使我方处于不利地位,法院最终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没有支持我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其中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