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国家颁布房地产“双限令”后,许多购房需求者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受“限贷令”约定贷款比例少或贷不到款,因而双方约定过户到第三方名下,俗称“借名购房”,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借名购房”无论是从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今后实际买方与被借名方的产权关系来说,都很不安全。如果因“借名购房”后产生的纠纷是房屋确权纠纷,本文阐述的是实际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聘请律师审核合同,因此往往在“借名购房”的条款上产生法律纠纷。
“借名购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以及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法院对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明确的第三方名称并且第三方签字同意,卖方不配合过户到第三方名下,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则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过户给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但没有约定第三方的具体名称,买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要求将房产转移过户至具体确定的第三方,而卖方以合同中未具体约定第三方为由,拒不配合签订国土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转移过户的,原则上应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买卖双方在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可将合同项下房产转移过户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因买方自身不符合购房资格或受限贷令影响等原因转由不受相关限购限贷政策影响的第三方作为买受人,卖方如无正当理由应予同意,这
“借名购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以及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法院对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明确的第三方名称并且第三方签字同意,卖方不配合过户到第三方名下,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则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过户给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但没有约定第三方的具体名称,买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要求将房产转移过户至具体确定的第三方,而卖方以合同中未具体约定第三方为由,拒不配合签订国土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转移过户的,原则上应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买卖双方在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可将合同项下房产转移过户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因买方自身不符合购房资格或受限贷令影响等原因转由不受相关限购限贷政策影响的第三方作为买受人,卖方如无正当理由应予同意,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