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现在深圳使用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中的格式条款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条件是通过竣工验收。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但未通过规划验收,最后因此而无法通过综合验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迟延办证。那么,购房者能否以开发商未通过规划验收而拒绝收房,或收房后认为由于未通过规划验收属于无效交付,进而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商品房在交付之前应当取得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商品房未经规划验收并取得相应验收合格证,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情况下通知购房者入伙收楼的交付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房者依法可以拒绝交付,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筑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效力高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因此,应以《建筑法》为依据确定房屋交付的效力。《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开发商已经取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证明被开发商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交付的法定条件。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该条是国家对地方政府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行政管理性法律规定,是授权政府权限的规范性条款。开发商在组织竣工验收之前,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应由政府部门核实和决定。开发商的工程已经办理了竣工验收并将所验收文件在政府部门进行了备案,政府部门接受了开发商的备案并核发了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开发商交房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购房者如对政府行为有疑问,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在开发商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商品房在交付之前应当取得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商品房未经规划验收并取得相应验收合格证,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情况下通知购房者入伙收楼的交付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房者依法可以拒绝交付,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筑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效力高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因此,应以《建筑法》为依据确定房屋交付的效力。《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开发商已经取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证明被开发商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交付的法定条件。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该条是国家对地方政府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行政管理性法律规定,是授权政府权限的规范性条款。开发商在组织竣工验收之前,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应由政府部门核实和决定。开发商的工程已经办理了竣工验收并将所验收文件在政府部门进行了备案,政府部门接受了开发商的备案并核发了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开发商交房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购房者如对政府行为有疑问,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在开发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