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一般都会委托居间方房地产中介来完成房屋的最终过户,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二手房交易的重要途径。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说,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房地产中介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整个二手房交易中贯穿着两层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和居间合同关系,从买卖合同关系的建立到履行完毕或合同未能履行的合同解除,直接影响到居间合同的履行,也就是是否应当支付或支付多少居间报酬的问题,常常会引发关于居间报酬和赔偿性纠纷的居间合同纠纷。《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只有第四百二十四条至四百二十七条,虽然居间合同纠纷一般标的较小,但很多细节问题司法界尚存在着大量争议。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对于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条件,如果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对居间费的支付有约定,则应依当事人的约定作出认定。如果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据此,判断支付居间费的依据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具体到二手房交易中,何时为合同成立时间?实践中,当事人拒付中介佣金的理由之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仅仅为预约合同,只有签订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用的买卖合同才是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此,签订经纪机构提供的买卖合同还不是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居间人无权以此要求支付佣金。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买卖合同已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而不是预约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此拒交中介佣金。
广东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关于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的确定的司法审判精神是:居间人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为履行居间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此外,判决支付居间费应否考虑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是居间人为履行居间合同所提供的,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对于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条件,如果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对居间费的支付有约定,则应依当事人的约定作出认定。如果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据此,判断支付居间费的依据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具体到二手房交易中,何时为合同成立时间?实践中,当事人拒付中介佣金的理由之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仅仅为预约合同,只有签订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用的买卖合同才是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此,签订经纪机构提供的买卖合同还不是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居间人无权以此要求支付佣金。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买卖合同已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而不是预约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此拒交中介佣金。
广东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关于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的确定的司法审判精神是:居间人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为履行居间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此外,判决支付居间费应否考虑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是居间人为履行居间合同所提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