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附条件生效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实务中,风险代理一般以获得胜诉判决或者实际取得款项为律师收费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因为另涉它案,执行回款被法院冻结或者扣划,律师能否以收费条件成就为由收取后期律师费呢?
案情简介:
甲方(蒋凯)与乙方(昌平所)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2015昌民代字016号《风险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委托乙方代为处理。其中第五条约定: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阶段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具体为:甲方前期不支付律师费,案件判决并获得执行款,甲方按照执行回款额的30%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如本案分期回款,甲方应按照每期回款额的30%即时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有权在收到的案款中预先扣除。
2017年4月17日,潍坊中院作出2015潍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判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蒋凯工程款3988322.23元及相应利息以3988322.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蒋凯负担l0904元,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896元;鉴定费13万元由蒋凯负担7万元,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万元;保全费由蒋凯负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鲁民终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2015潍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上述一、二审判决生效后,昌平所指派韩丕文律师作为蒋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蒋凯申请了强制执行。2018年1月,潍坊中院将上述案款扣划至该院账户。后蒋凯解除了对韩丕文律师的委托。
另查明,在潍坊中院审理的2015潍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案件中,案件受理费46800元、鉴定费13万元、保全费5000元,另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5000元,合计l86800元。其中昌平所支付147
案情简介:
甲方(蒋凯)与乙方(昌平所)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2015昌民代字016号《风险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委托乙方代为处理。其中第五条约定: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阶段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具体为:甲方前期不支付律师费,案件判决并获得执行款,甲方按照执行回款额的30%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如本案分期回款,甲方应按照每期回款额的30%即时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有权在收到的案款中预先扣除。
2017年4月17日,潍坊中院作出2015潍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判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蒋凯工程款3988322.23元及相应利息以3988322.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蒋凯负担l0904元,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896元;鉴定费13万元由蒋凯负担7万元,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万元;保全费由蒋凯负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鲁民终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2015潍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上述一、二审判决生效后,昌平所指派韩丕文律师作为蒋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蒋凯申请了强制执行。2018年1月,潍坊中院将上述案款扣划至该院账户。后蒋凯解除了对韩丕文律师的委托。
另查明,在潍坊中院审理的2015潍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案件中,案件受理费46800元、鉴定费13万元、保全费5000元,另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5000元,合计l86800元。其中昌平所支付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