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 颜宇丹 余垣福
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与商品房相比而言,经济适用住房所体现出的特点是价格低。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要求较多且严格,即本市户籍、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名下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等。
这一政策的限定导致很多购买人无法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选择与具备购买资格的个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入房产。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在出卖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者买受人不符合上述购买要求时,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
一、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有观点认为上述买卖合同应当无效,理由为:经济适用房及其管理秩序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允许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将严重损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利益。认定其无效实质是合理限制契约自由,对合同无效规则进行价值补充和漏洞弥补。
史*勤、张*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京民申2592号]→裁判主旨:本案张*栋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始签于2008年6月,张*栋在取得该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即与史*勤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史*勤。其合同签订行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且双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所依据的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业经该法院再审撤销。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
上诉人朱*寿与被上诉人甘*保、朱*珍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2016)苏01民
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与商品房相比而言,经济适用住房所体现出的特点是价格低。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要求较多且严格,即本市户籍、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名下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等。
这一政策的限定导致很多购买人无法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选择与具备购买资格的个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入房产。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在出卖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者买受人不符合上述购买要求时,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
一、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有观点认为上述买卖合同应当无效,理由为:经济适用房及其管理秩序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允许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将严重损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利益。认定其无效实质是合理限制契约自由,对合同无效规则进行价值补充和漏洞弥补。
史*勤、张*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京民申2592号]→裁判主旨:本案张*栋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始签于2008年6月,张*栋在取得该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即与史*勤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史*勤。其合同签订行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且双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所依据的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业经该法院再审撤销。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
上诉人朱*寿与被上诉人甘*保、朱*珍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2016)苏01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