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扩建及修理的会计处理
2014-04-19 08:52阅读:
(一)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的账务处理
1.改扩建开始时,应当按照被改扩建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亦应同时结转。
2.发生改建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3.改建过程中如果对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拆除替换而且有拆卸物资出售或入库,应按出售物资的含税销售价或估价,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出售物资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拆卸部分的账面价值,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因税法上不认可拆除损失而纳税调增,按会计准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应当按照可转增的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4.改扩建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如果属部分改建,其中有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分录借方还应加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
5.重新使用后,应按具体情况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因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低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可扣除折旧费用而作纳税调减的,应按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调整,因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比照以上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不同的是上述分录中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改为
“残值”。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账务处理
1.如果大修理开始时即预计修理费用的全部或者至少有一部分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应采用与上述固定资产改建相同的处理方法。
2.如果大修理开始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支出资本化的可能,例如季节性或定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被修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不转入在建工程,大修理完工时,有确凿证据表明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应从在建工程中转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且大修理其间照提折旧。另外,还应根据大修理后的固定资产重新确定折旧年限等
。
如果大修理完工时,经测试所有支出均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或达不到《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则应将全部大修理支出从在建工程中转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规定的大修理界定标准低于税法规定标准,可将大修理费用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以后期间按照每年会计上实际摊销额与税收上允许扣除额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三)租入固定资产改建的账务处理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指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融资租入资产视同自有资产管理和核算,其改建应视同以上固定资产改扩建处理。企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化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应当费用化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均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因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应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在建工程”等科目。
以上改建、扩建、大修理等后续支出分录中,凡存在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在分录“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或其他费用后,还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