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教育惩戒;合法性;必要性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凸显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使教师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伴随素质教育的推广,“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以学生为中心”新型教育模式逐渐形成,教师是否拥有教育惩戒权成为教育界关注的焦点。近期,沈阳165中学女教师与学生冲突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凸显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错位,再次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推上争议中心,引人深思。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我认为教育惩戒权是良性教育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有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育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惩罚,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1、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教育惩戒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乏法律保障,教育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可见,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在目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教育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行为,但法律没有禁止教育惩戒行为,教育惩戒行为具有合法性。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障。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凸显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使教师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伴随素质教育的推广,“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以学生为中心”新型教育模式逐渐形成,教师是否拥有教育惩戒权成为教育界关注的焦点。近期,沈阳165中学女教师与学生冲突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凸显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错位,再次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推上争议中心,引人深思。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我认为教育惩戒权是良性教育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有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育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惩罚,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1、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教育惩戒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乏法律保障,教育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可见,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在目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教育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行为,但法律没有禁止教育惩戒行为,教育惩戒行为具有合法性。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障。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