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一男子起诉同居3年前女友返还40万(元)的事情引发舆论热议。实际上,法理层面已经对双方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可之所以这件事情会被当典型案例公示,就在于双方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即便是基于现行相关法理条款在掰扯是非,但因其中所交织的“恋爱得失”较为显著,便使得他(她)们的纠纷在探讨的意义上蒙上公共性。
不出所料,仅凭“男子起诉同居3年前女友返还40万”的标签前置,显然男方会被公众各种责骂。而责骂的基本逻辑是:“同居三年,便宜占尽,还要还钱,这男的简直太鸡贼了。”只是我们透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又会发现仅仅责骂男方似乎有些不够公允。
要知道,“一审”认为以特殊金额“1314”、“9999”、“6666”、“5211”等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此类转账要求返还,法理上不予支持。以至于,“一审”认为女方需要返还男方204800元。换句话说,3年多来男方以赠与的形式,一共也给到女方将近200000元。
平心而论,如果这起纠纷案到此为止,女方还能得到道德层面的支持。因为就世俗意义上的恋爱认知来讲,人们普遍认为女性花男性的钱天经地义。但前提也很重要,男方主动给花没毛病,但要是“硬要”,就不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
这就使得当女方不服“一审”判决且选择进入“二审”时,就意味着她会失去道德层面的支持。当然最终法理层面也没有支持女方的诉求(维持“一审”返还204800元的判决),即便她强调“返还款项中的133000元属共同投资”,应予扣除。
我们暂且不论最终的判决对谁更有利,但对于舆论层面反感男方“要钱”的势头,以及女方不想“返还”的态度,都很值得我们去玩味儿。因为舆论层面讨论到最后,竟然得出这对男女属于“互相为民除害”。
某种意义上,法理层面的最终判决很好地平衡了“传统恋爱观”和“现代恋爱观”。简言之,在认为特殊金额“1314”、“9999”、“6666”、“5211”等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的同时,也不否认情感关系和金钱关系的相互独立性。
说到底,女性不能摊着“传统恋爱观”赋予自己的“花钱权”而无视“现代恋爱观”中明确的对等性;与此同时,男性也不能揪着“现代恋爱观”中的对等性无视“传统恋爱观”中突出的给予性。一言以蔽之,谈恋爱就别老想着得失。
所以在这个事情上,无论是舆论层面的激辩者们,还是当事男女,相较掰扯谁是谁非,更为
不出所料,仅凭“男子起诉同居3年前女友返还40万”的标签前置,显然男方会被公众各种责骂。而责骂的基本逻辑是:“同居三年,便宜占尽,还要还钱,这男的简直太鸡贼了。”只是我们透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又会发现仅仅责骂男方似乎有些不够公允。
要知道,“一审”认为以特殊金额“1314”、“9999”、“6666”、“5211”等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此类转账要求返还,法理上不予支持。以至于,“一审”认为女方需要返还男方204800元。换句话说,3年多来男方以赠与的形式,一共也给到女方将近200000元。
平心而论,如果这起纠纷案到此为止,女方还能得到道德层面的支持。因为就世俗意义上的恋爱认知来讲,人们普遍认为女性花男性的钱天经地义。但前提也很重要,男方主动给花没毛病,但要是“硬要”,就不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
这就使得当女方不服“一审”判决且选择进入“二审”时,就意味着她会失去道德层面的支持。当然最终法理层面也没有支持女方的诉求(维持“一审”返还204800元的判决),即便她强调“返还款项中的133000元属共同投资”,应予扣除。
我们暂且不论最终的判决对谁更有利,但对于舆论层面反感男方“要钱”的势头,以及女方不想“返还”的态度,都很值得我们去玩味儿。因为舆论层面讨论到最后,竟然得出这对男女属于“互相为民除害”。
某种意义上,法理层面的最终判决很好地平衡了“传统恋爱观”和“现代恋爱观”。简言之,在认为特殊金额“1314”、“9999”、“6666”、“5211”等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的同时,也不否认情感关系和金钱关系的相互独立性。
说到底,女性不能摊着“传统恋爱观”赋予自己的“花钱权”而无视“现代恋爱观”中明确的对等性;与此同时,男性也不能揪着“现代恋爱观”中的对等性无视“传统恋爱观”中突出的给予性。一言以蔽之,谈恋爱就别老想着得失。
所以在这个事情上,无论是舆论层面的激辩者们,还是当事男女,相较掰扯谁是谁非,更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