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的案件触发了人们对“小偷家属”的嘲骂。案发时的情况是:一位业主发现有陌生男子在撬自家房门,怀疑是小偷,便赶紧向物业求助。“撬门男子”看到保安追赶,便跳入小区附近的河里,在被救上岸时却已经无生命体征。事后,溺亡男子家属竟把保安起诉了,并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然而经审理认定,溺亡男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了,支撑理由是: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撬门男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定程度上,绝大多数人在看到“小偷逃跑时溺亡”的标注时,即便潜意识里都清楚“死者为大”,但真要是理论起来,依然会直指“自作孽不可逭”道德逻辑。人们这样讲,倒不是绝对认为“小偷”就该死,而是基于道德评判的一种情绪表达。
在这个前提下,当溺亡男子家属起诉保安并要求赔偿时,自然就会催发变本加厉的嘲骂。不过回到案情上,法理审视主要还是强调事实因果,所以仅凭“小偷逃跑时溺亡”的模糊标注显然就不能完全确认溺亡男子家属的维权有问题。
但是经过还原“撬门男子逃跑”的细节发现,“撬门男子”完全是自陷风险行为,而且已经从部分业主家偷取到物品(包括首饰、现金、购物卡等),并且在被追赶的过程中也没有辩解。至于保安来讲,追赶的目的就是为“拿回业主被盗的物品”(过程中还要求“撬门男子”不要跳下去,倒不是一定怕他淹死,主要还是基于阻止逃跑而言的),完全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
所以在这个事情上,如果溺亡男子家属的诉求被支持了,那么基于法理审视只有一种情况下才可能成立,就是保安在控制或即将要控制住“撬门男子”的情况下,顺带有逼迫或殴打等行为时,才意味着“撬门男子”的溺亡跟保安有关系,除此之外,“撬门男子”仅是为逃避追责而进行的不适当行为或造成意外的后果,自然就要自己对自己负责。
就此而言,我们说回“死者为大”,就要再次“重申”它不等于“死者有理”。只可惜就传统的是非观里,总是弥漫着“死者有理”的认知,就好像再坏的人,只要死了就得理了。可事实上,这是对“死者为大”的误读,只能说是坏人死了,基于对生命的敬畏感,就不再责骂或追责了。至于道理层面的是非,该是什么就是什么,这个是不能乱来的。
毫不夸张地讲,如果法理上支持了溺亡男子家属的诉求,这就等于在变相支持偷盗行为。起码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保安都不敢轻易追赶小偷了
一定程度上,绝大多数人在看到“小偷逃跑时溺亡”的标注时,即便潜意识里都清楚“死者为大”,但真要是理论起来,依然会直指“自作孽不可逭”道德逻辑。人们这样讲,倒不是绝对认为“小偷”就该死,而是基于道德评判的一种情绪表达。
在这个前提下,当溺亡男子家属起诉保安并要求赔偿时,自然就会催发变本加厉的嘲骂。不过回到案情上,法理审视主要还是强调事实因果,所以仅凭“小偷逃跑时溺亡”的模糊标注显然就不能完全确认溺亡男子家属的维权有问题。
但是经过还原“撬门男子逃跑”的细节发现,“撬门男子”完全是自陷风险行为,而且已经从部分业主家偷取到物品(包括首饰、现金、购物卡等),并且在被追赶的过程中也没有辩解。至于保安来讲,追赶的目的就是为“拿回业主被盗的物品”(过程中还要求“撬门男子”不要跳下去,倒不是一定怕他淹死,主要还是基于阻止逃跑而言的),完全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
所以在这个事情上,如果溺亡男子家属的诉求被支持了,那么基于法理审视只有一种情况下才可能成立,就是保安在控制或即将要控制住“撬门男子”的情况下,顺带有逼迫或殴打等行为时,才意味着“撬门男子”的溺亡跟保安有关系,除此之外,“撬门男子”仅是为逃避追责而进行的不适当行为或造成意外的后果,自然就要自己对自己负责。
就此而言,我们说回“死者为大”,就要再次“重申”它不等于“死者有理”。只可惜就传统的是非观里,总是弥漫着“死者有理”的认知,就好像再坏的人,只要死了就得理了。可事实上,这是对“死者为大”的误读,只能说是坏人死了,基于对生命的敬畏感,就不再责骂或追责了。至于道理层面的是非,该是什么就是什么,这个是不能乱来的。
毫不夸张地讲,如果法理上支持了溺亡男子家属的诉求,这就等于在变相支持偷盗行为。起码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保安都不敢轻易追赶小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