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设计——个人关于设计中窗地比如何取值的理解
2009-02-11 22:38阅读:
一、源起
我们以前的工程均单纯考虑《住宅设计规范》中的窗地比数值要求(1/7、1/12),且窗面积值按照其外观大小取值。
二、疑点
1)《住宅设计规范》5.1.3条写明“…符合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取值”;同时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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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指明,此为特例,条件变化须调整!;注3又指明低于500mm不计入采光面积。
2)《建筑采光设计标准》5.0.1及5.0.2条明确:方案设计时可取窗地比估算(如表)、采光设计时宜进行采光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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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1)可以按方案估算取值
因为我们的常规住宅设计非常接近规范中的'特例',在考虑500mm窗台限高及窗上口超宽挑檐遮挡(标准中对侧面采光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窗地比计算。
2)应按采光系数计算
如遇特殊或高档住宅、审批部门要求等,应按采光系数计算。
* 采光、通风设计规范 *
居住建筑采光要求:
1、 离地低于500mm的窗洞不计入采光面积。
2、 窗口上有1000mm以上挑檐,采光系数须按0.7倍折减。
3、平天窗有效面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倍计。
4、 卧室、起居、厨房窗地比1/7。
5、 楼梯间1/12。
居住建筑通风要求:
1、 卧室、起居、明卫生间不小于地板面积的1/20(5%),
深圳规定——房间(除卫生间)通风开口面积不得小于地板面积10%;
夏热冬暖地区——外窗(包括阳台门)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2、 厨房通风面积不得小于地板面积10%,并不得小于0.6平米
3、 上悬窗的通风口面积须按实际开口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