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没有写完,再补一些。
首先,这似乎是个理性与感性冲突的问题。法律工作者应该是用来代表理性的,道德和公理可以被看成某种程度的“感性”。人们总觉得世俗感性的东西难于处理,会寄希望于法律与规则,希望用它们的冷静和理性来帮助自己。也有无数经典的故事和桥段让人们感到满意,甚至找到了正义伸张的快感。
这在某种程度上把法律和法律从业人员推到了一个需要众人仰视的高度,连从业人员自己大概也会多少有点站在鄙视链上端的感觉。但,谁能想到法律工作者们最后头疼的,竟然是法律没办法完全管起来的、感性的东西,别看TAmen想出各种看着聪明的tricky,能“解决”一场官司,但TAmen实际清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在认定是否为强迫这件事上,即使按父母两个法律从业者“狡辩”的思路与方法操作,即便方法奏效或者至少可以造成庭上拉扯的局面,以增大脱罪的几率,但其实在父母两人及孩子的心里,以及所有有涉事的、还有那么一点点残存了良知的人的心里,它都不是“那样”的,永远也不是。人们,特别是那些经过特别培训练出来的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娴熟”地使用理性的技巧和策略“赢”得官司,但终究逃不掉“感性”的良知和道德对内在和心理的强大攻击,甚至还会因为明知故犯加重心理的更深一重负罪感。
所以,法律能解决的是什么,法律如何减少被利用的局面或程度,不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吗。
其次,片中的母亲在描述自己的时候,是“女性”“母亲”先于“法官”的。但在教育孩子和出事之后的反应上,最先冒出来的那个“人格”反而是“法官”。em... 社会对我们的“塑性”能力也太强大了。她一直在教孩子尊重女性,可方法却是一再强调要对方明确同意,而且用的是比较书面语的consend。这本身更像是一种暗示:只要走好法律流程的要求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