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的先分后税规则
张新军
一、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及比例
2000年91号文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企业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额。
91号文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规则,同时规定了分配比例的顺序:合伙协议约定、数量平均。
关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不同的文件有不同的规定,比如:
针对律师事务所,同年相关政策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比例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并未规定优先顺序。
随后,2008年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一、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及比例
2000年91号文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企业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额。
91号文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规则,同时规定了分配比例的顺序:合伙协议约定、数量平均。
关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不同的文件有不同的规定,比如:
针对律师事务所,同年相关政策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比例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并未规定优先顺序。
随后,2008年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