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财税【2003】158号文
张新军
【编者按】财税【2003】158号文与国税函【200】687号文是非常有名的文件,之所以有名是因为这两个文件不符合法理情理事理。本案中,法院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
【案情】
地税局稽查局(下称稽查局)查明传媒公司存在以下事实;其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支付购房款共2000多万元和股东向企业借款600多万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据此,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传媒公司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支付购房款共2000多万元,依法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款400多万元;股东向传媒公司借款共600多万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法应计征个人所得税款120多万元。并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后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对传媒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人民币520多万税款处以1.5倍的罚款780多万元。
张新军
【编者按】财税【2003】158号文与国税函【200】687号文是非常有名的文件,之所以有名是因为这两个文件不符合法理情理事理。本案中,法院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
【案情】
地税局稽查局(下称稽查局)查明传媒公司存在以下事实;其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支付购房款共2000多万元和股东向企业借款600多万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据此,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传媒公司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支付购房款共2000多万元,依法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款400多万元;股东向传媒公司借款共600多万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法应计征个人所得税款120多万元。并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后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对传媒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人民币520多万税款处以1.5倍的罚款780多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