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开票诉请能否支持的裁判观点
张新军
一、支持开票诉请
1、刘玉盛、张庆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新01民终319号
一审:对于刘玉盛要求张庆利开具4,030,000元(未开具3,130,000元+虚假900,000元)增值税发票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开具发票义务并未进行约定,不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本院对刘玉盛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关于刘玉盛主张张庆利应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一审判决认定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淅川县正基混凝土
一、支持开票诉请
1、刘玉盛、张庆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新01民终319号
一审:对于刘玉盛要求张庆利开具4,030,000元(未开具3,130,000元+虚假900,000元)增值税发票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开具发票义务并未进行约定,不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本院对刘玉盛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关于刘玉盛主张张庆利应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一审判决认定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淅川县正基混凝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