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不设分支机构的跨区经营,经营地税务局有无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职权?
2022-08-20 16:14阅读:200
【引出案例】
因置业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产权问题及购房户上访等问题,经政府协调,原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高新区的住宅楼项目,由注册地为雁峰区的恒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恒丰公司)承接,2015年恒丰公司开发并销售完毕。
恒丰公司在高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
2017年,高新区税务局对恒丰公司进行检查。2018年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恒丰公司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处50%罚款。
【争议焦点】
高新区税务局有无对恒丰公司有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职权?
【法院裁判】
一审裁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恒丰公司注册地在雁峰区,被告税务局位于高新区,故被告对原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处罚属于超越职权。
二审裁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但税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国税【2012】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税【2012】57号文属于税务行政法规。本案中,恒丰公司登记注册地为雁峰区,但其开发销售涉案的住宅楼项目坐落于高新区,且恒丰公司对该项目未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税务局对恒丰公司作出的涉案决定超越职权
因置业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产权问题及购房户上访等问题,经政府协调,原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高新区的住宅楼项目,由注册地为雁峰区的恒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恒丰公司)承接,2015年恒丰公司开发并销售完毕。
恒丰公司在高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
2017年,高新区税务局对恒丰公司进行检查。2018年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恒丰公司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处50%罚款。
【争议焦点】
高新区税务局有无对恒丰公司有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职权?
【法院裁判】
一审裁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恒丰公司注册地在雁峰区,被告税务局位于高新区,故被告对原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处罚属于超越职权。
二审裁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但税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国税【2012】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税【2012】57号文属于税务行政法规。本案中,恒丰公司登记注册地为雁峰区,但其开发销售涉案的住宅楼项目坐落于高新区,且恒丰公司对该项目未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税务局对恒丰公司作出的涉案决定超越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