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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月球协定》的简要评析

2013-12-05 17: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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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79年的《月球协定》,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法律制度方面,都是五个公约中最好的一个。但是,却也是参加的国家最少的一个。相对于其他条约来讲,《月球协定》的条文比较仁慈温和。其中最有争议的就是关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定,这也是导致《月球协定》实际上失败的主要原因。本文就协定本身的制定及其条款进行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月球协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开发制度,改进措施
【转载】对《月球协定》的简要评析

引言:
我们地球几千英里以外的小星球上,有足够的自然资源可以“维持比地球上人口多几千倍的文明国家”[1]
谁拥有这些资源呢?谁有权使用和占有呢?又有谁应该有呢?现今仍然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管理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国际法。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国际社会面临一个重要的复杂问题,那就是如何成功的开发月球和其他天气的资源,以满足全人类的需要。
本文的目的就是为未来探索和利用太空资源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框架,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的分配外层空间的自然资源。[2]

一、起草背景
《月球协定》是规制外层空间活动的五个公约中的一个,它是长达九年不停争论和妥协的产物。要理解协定的实质,对国际法和外层空间法的简要讨论是必须的。[3]
1、习惯法和条约法
国际法有两个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和条约。习惯法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首先必须要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不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通例的存在,一般说,在实践上要求有较长的延续性,在空间上要求包括较广泛的国家,在数量上要求有不断的实践,在方式上要求对同类问题采取经常和一致的做法。从法律性质来分析,通例的存在,并不等于国际习惯已经形成。国际习惯的形成,还应当具备另一个要件: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具体说就是,各国对通例体现出来的行为规则认为是一种需要遵守的规则,即在主观上对这种通例有一种法的信念。只有在这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一致具备的情况下,某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被正式确立起来。[4]
条约是国际法的第二个渊源。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旨在减少歧义、消除混乱和明确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在联合国的最初决议和所适用的条约之前,外层空间是一个纯粹的原始状态。但是,我们可以预期到的是,随着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广泛,关于外空的习惯法也将会发展起来。
条约法的两个主要问题就是实施和解释。违反条约的国家将会受到惩罚,但那也仅限于有国家愿意采取强制行动去实施。潜在的“惩罚”包括谴责、贸易限制、国际孤立和战争。如果仅有很少的国家愿意或者能够遵守条约,那么它也就不值得被写下来了。条约法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对条约的精确解释。与合同、立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解释一样,对条约的解释包括文本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和一般规则的解释。然而,国际法的含混不清仍然存在;在谈判协商过程中适用不同的语言也导致了关于条约解释问题的加剧。
2、外层空间的财产权
国际法通过建立关于资源分配的制度来确定国家在分配资源方面所要遵守的规则。[5]天体上财产权制度的建立,始于对纯粹状态下天体资源价值的评估。
目前对天体所有权有三个通行的说法:无主物,共有物和外空自由。无主物源自拉丁语,意思是说外层空间是“无人认领的范围”。根据这个理论,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人,可以排除他人的使用。无主物理论实质上是取得占有的一个手段。在这个框架内,发展中国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就像当前地球资源的分布一样,国家对自己主权范围内的资源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无主物理论是流行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通行说法,目的是为了便于这些国家的公司,为了自己的利润,更好的寻求开发月球和其他天体的资源。
对资源分配的第二种说法是共有物,这个理论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这是一个获得资源的公共渠道,人们普遍认为,要想获得某些特种资源,最好的办法便是对这些资源有共同的所有权或者国际制度。[6]共有物理论适用于那些资源比较遥远的,对目前和未来的利用者没有冲突的场所,比如那些存在于国际海底和外层空间的资源。
第三种观点,是由发国家特别是美国提出的,“以公海自由”为基础的自由理论。[7]在天体资源这个领域中,这个理论也可以成为“外层空间自由”。根据这一理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对原始的外层空间要求或者获得专属的排他的主权。”然而,相对的,由于缺乏一致同意,当有些国家有能力进行开发外空资源的时候,其他国家也会有合理的理由对外空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3、外层空间法的历史
1957年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以后,人类社会进入了太空时期。联合国大会决定在1958年建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1959年联大决定去掉“特设”,改为常设机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在制定外层空间的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63年联合国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题为《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并最终为《外空条约》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宣言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外空活动中的一切行为都是为全人类谋福利的,外层空间不得被任何国家据为己有。
《外空条约》的制定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发展,它驳斥了关于外空资源的无主物理论。[8]条约确定了“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并应该为全人类谋福利”的原则。《外空条约》之所以重要,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它填补了关于外层空间方面的法律空白,确立了和平利用合作开发外空资源的框架。
另一个规范外空探索活动的条约就是《营救协定》,协定强加给缔约国援救和帮助宇航员以及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在未来的探测活动中确立国际合作的原则。
第三个适用于外层空间的条约是《责任公约》,它确定了各缔约国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候的绝对责任和过失责任原则。
不算《月球协定》的话,《登记公约》应当是最新通过的一个规制外空活动的条约了。公约对发射进入外层空间的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轨道参数、运行轨迹、预期目的等。

二、《月球协定》
关于制定《月球协定》的谈判,发生在19701979年间,外层空间法律小组委员会举行了九次会议讨论制定条约中出现的不同意见。最终在1979125日联合国大会一致接受,通过了《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并与19791218日开放签字,最后在1984年的711日生效。
1、《月球协定》的历史
1969年美国首次登月成功以后,人们立即意识到有必要对月球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1970年,阿根廷向外空法律小组委员会提出了题为“关于使用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的活动的原则协定草案”的建议,指出“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该草案仅规定“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而未把“月球及其他天体”本身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范围。接着,苏联在19715月提出了将“拟定关于月球的国际条约”问题列入联大议程,并提出了一个包含15条条款的条约草案作为附件。苏联的建议仅涉及月球,而不包括其他星球。同时,提出法人和自然人不能“对月球表面或者其表面以下的底土提出财产主张”。[9]
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所属的法律小组委员会将拟定关于月球的条约作为一个优先项目列入议程,并向联大提出报告。1972年法律小组委员会设立工作组,综合各方意见,拟定了一个条约草案,包括序文和21条条文。在审议的过程中,美国提出一项工作文件,主张“天体”一词包括地球以外的一切自然天体,而“月球及其他天体”这一用语则包含环绕或飞绕天体的轨道,[10] 并在其后提出的工作文件中表示同意“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美国还表示“如果对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变成现实,缔约国承认在这方面缔结协定的必要性。”
1973年的法律小组委员会上,保加利亚综合了过去的各项提案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新的提案,[11] 成为会议讨论的重点。1974年法律小组委员会集中讨论了三个主要问题:条约的范围、关于预先提供飞往月球的任务的情报、月球的自然资源等问题。后一问题主要是围绕不同的解释进行讨论。对上述三个问题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1974年至1977年,法律小组委员会继续做了努力,但未取得进展。直至197843日,奥地利提出了一个工作文件,其中包括的条款被确认为是有可能被各国所接受。该工作文件将“条约”改为协定。
1979年奥地利提出一个新的工作文件,综合了前一年审议中的各种意见,获得法律小组委员会的一致接受。经外空委员会同意后,与19791112日由联合国大会特别政治委员会通过,最后与1979125日为联大一致接受,其正式名称为《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所包含的各项条款是1967年《外空条约》各项原则的发展。它重申和引申了《外空条约》中各项原则规定,是国际空间法的一项重要进展。
2、《月球协定》的分析
《月球协定》是一个只有21个条文的法律文件,适用于除了地球以外的太阳系中的月球和其他天体。[12] 几个关键的条文应该重点提及一下,特别是《月球协定》宣称“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月球应供全体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是全体人类的事情并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不论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科学发展程度如何;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已有等等。
《月球协定》各缔约国承诺在月球自然资源开发即将成为可行时,建立指导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其中包括适当程序在内。即将建立的这个国际制度的宗旨为:a、有秩序地和安全地开发月球;b、对这些资源作合理的管理;c、扩大使用这些资源的机会;d、所有缔约国应公平分享这些资源所带来的惠益,而且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以及各个直接或间接对探索月球做出贡献的国家所作的努力,给予特别的照顾。
协定还规定,对月球的探测和开发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实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禁止放置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但是不禁止为了科学研究或为任何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也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和利用月球所必要的任何装备或设备。
月球上的一切活动,包括探索和利用在内,应按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进行,各缔约国应遵循合作互助原则从事一切有关探索和利用月球的活动。按照协定进行的国际合作,应尽量扩大范围,并可在多边基础上、双边基础上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
最后一个方面是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如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国未能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时,或相信另一缔约国妨碍其在本协定规定下所享有的权利时,可要求与该国举行协商。获此种要求的缔约国应立即开始协商,不得迟延。如果未能协商一致,相关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以他们所选择的并且适合争端解决的情况和性质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这项争端。

三、《月球协定》的争议
《月球协定》无论是从理论还是法律制度上来说,都是五个公约中比较完善的,但是却也是参加国家最少的一个公约,截止目前为止仅有13个国家加入该协定。根本原因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协定文本中的具体条款和定义的理解不一致,《月球协定》是一个最终妥协的产物,因而文本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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