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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普斯的移情美学思想(转)

2012-12-30 04:49阅读:
利普斯(Theodor lipps1851--1914),这位凭借系统的移情美学理论被英国女学者伏龙·李誉为“美学史上的达尔文”的美学家,首先是一位心理学家。他曾在慕尼黑大学当了20余年心理学系主任,在1896年还曾是国际心理学会的主席之一。此外他还是一位出版过道德问题专著的伦理学教授,[22]因此在他的受罗伯特·费舍尔影响的美学著作中也会有很浓重的伦理学的意味。

最早利普斯是用移情来解释一些视觉的心理错觉问题。他在《空间美学和几何学、视觉的错觉》(1897年)一书中以希腊建筑中道芮式石柱为例,分析了本是一堆无生命的物质的石柱为什么会给我们以生气和力量感。利普斯认为这是视觉的心理错觉,而造成这一错觉的原因就是移情。“我们把亲身经历的东西,我们的力量感觉,我们的努力,意志,主动或被动的感觉,移置到外在于我们的事物里去,移置到在这种事物身上发生的或和它一起发生的事件里去。”[23]不过在此文和之后的《论喜剧与幽默感》(1898)里,利普斯都还未使用“Einfühlung”即“移情”而是用“同情”或“同情感”来表达。

在发表于1903年的论文《论移情作用,内模仿和器官感觉》中,利普斯已经开始使用“Einfühlung”概念,并用以解释包括审美情感在内的心理学问题。在此文的前一部分,利普斯认为审美欣赏活动、审美的对象、审美的内容及审美快感等其实都包含在移情概念里,即可以用移情来解释审美活动。审美欣赏是主体把自我的情感投射到对象上的移情。审美的对象是经过移情的主体灌注了生命的有力量能活动的形象,而并非实在的物体。审美的内容其实就是主体自己的生命。审美的快感是一种对对象的欣赏,即是对移入了主体情感的自我的对象的欣赏。所以审美移情的结果是物我合一,“对象就是我自己”,“自我和对象的对立消失了”。[24]应该说这里包含着深刻移情美学思想。在后一部分,利普斯又转而分析一般移情作用。其实上,利普斯一直将移情视为一个具有广泛的包容性的基本的心理学概念。
在同年出版的《心理学入门》一书中,利普斯把人的认识领域区分为物、自我和他者的自我三部分。与之相对应,人的心灵具有三种心理现象,即知觉、内在知觉和移情作用。物是通过感性的知觉来理解的,自我要通过内在知觉才能理解,而理解他者的自我则必须通过移情作用来完成。因而,移情是人理解他者的精神生活方面的一切知识的源泉,而审美移情只是移情的一种特殊的形式。所以在利普斯看来,以移情为中心的美学是心理学的一部分。
正是以此为基础,利普斯在《美学》(2卷,第一卷《美学的基础》1903,第二卷《美的考察和造型艺术》1906)中建立起了自己的以移情为核心的美学体系。利普斯认为美学是一门研究审美价值的心理科学。这门学科的性质一方面是实证的科学,在于描述基本的审美心理事实。同时也是一门规范的科学,用来作为审美评价的标准。
利普斯认为美是事物的价值。美既然是事物的价值,所以审美判断总是和观照对象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从对象中所得来的评价,并且只适合于这一对象的评价。”[25]美的价值是可以为我们带来快的感情,即美的快感。而美的快感根源于自我内心活动的投射,即移情。所以在利普斯看来,移情是美感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将一个事物判定为美的基础。利普斯的美学理论就是以移情为基础和核心范畴建立起来的。
现在的问题在于,为什么说美的快感根源于移情呢?利普斯认为,人感到快感或不快感的根源在于人的心理活动是顺从还是逆反心灵。人的心灵是具有统一性的,就是有一种把多样性的东西视为一个整体的倾向。无论人的心理怎样地复杂,都是受着这种统一性的支配。统一性又分为两种,即经验的统一性和质的统一性。经验的统一性是两个心理现象被经验判定为同一的统一,比如在林间听到鸣叫声,把它和以前的经验结合起来,知道是鸟在叫。由此而产生的快感是知的快感或理智的快感,和经验到的客观的对象本身没有直接联系。而质的统一性是感到对象本身(而非对象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和联系)的统一性,由此感到的快感是美的快感。由于这种质的统一又不能是单调的统一,单调会带来不快的感觉。所以质的统一性可以推导出在美学史两千年多年以来公认形式美法则——“多样的统一”原理。而根据这一原理是表现于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还是各部分间相互的关系,利普斯又引伸出“共相分化原理”和“君主制从属原理”,前者是指每个部分所共有的要素即“共相”把各个部分统摄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整体。后者是整体的某个部分具有明显的优势,进而可以统摄其他部分,而使之形成一个整体。
不过,利普斯又认为对对象的质的统一性的条件只是形式的物质的因素,美的价值最终是由内容的精神的因素而决定的。那么对象的内容因素是什么呢?就是对象的内部的生命,就是把对象,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加以人格化,使之获得 “人格价值”。在出版于1912年的《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中利普斯把伦理学的“价值”概念区分为“物的价值”和“人格价值”,并且认为“人格价值”是高于“物的价值”的。那么人可以获得对象的生命价值是不是客观的事实呢,这一过程需要什么前提呢?利普斯是这样论证的,人确实可以发现对象的生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对象获得只是表象和认知,这是由于我们对对象采用了功利的态度或实践的态度,我们对对象只是感知而不是体验。当我们用审美静观的态度去观照事物的时候,当我们切断了对象与外界的逻辑关系和功利联系的时候,我们就只能用我们的心最直接地去体验对象的生命,而非其他。所以利普斯认为在审美观照的前提下,就会发生观照对象的内部生命的活动,这是客观的事实。进一步地,我们知道观照对象的内部生命的活动就是移情。人只有在对象中观照到生命的人格的价值,才会判定对象是美的。要想从对象中发现内在的生命,只能依靠移情这种活动,而且是审美的移情。
利普斯明确地区分了实用的移情和审美的移情。审美的移情能够从移情这个普遍的心理活动中凸现出来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以审美观照为前提的,而实用的移情则带有功利的和认知的因素,所以说审美移情是一种纯粹的移情。利普斯认为,审美的移情就是在审美观照的前提下,把自我投射到对象之中,而且这一过程一定伴随着情感。所以可以进一步地说,对象的内部的生命就是自我的生命,在对象中体验的情感就是自我的情感。而且我们的体验是直接和对象结合在一起的,我们所体验到的自我和情感是被对象所规定了的。这样在审美移情活动中,自我和对象,主体和客体融为一体。根据审美移情的对象的形态不同,利普斯将之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一般的统觉移情。给普通对象的形式和外形灌注生命,比如使线条转化成一种运动或伸延。二是经验的或自然的移情。使我们身边的各种自然对象,比如植物、动物和没有生命的东西加以人化,如风在咆哮、树叶在低语等等。三是心情外射的移情。使颜色获得性格特征,使音乐富于表现力。四是人的生命表现的移情。把人们的外表作为他们内心生命的表征,使人的音容笑貌充满意蕴。根据审美移情对象的对象的性质的不同,利普斯又将之分为二种类型。一是“积极的移情作用”,即我们在对象中观照到的是对“生命的肯定”,这里的移情对象就是美。二是“消极的移情作用”,即我们在对象中观照到的是对“生命的否定”,这里的移情对象就是丑。
此外,作为移情美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利普斯还从移情作用的角度对美的形态进行了划分和阐述。“积极的移情作用”的对象是美,美有可以分为“量的情感”的“崇高”与“优美”。美既然是移情所带来的,而移情就有程度的问题和深浅的问题。“崇高”的移情是特别深与特别大量的移情,“崇高”是一种特别的人格的伟大的感情,这种理解和康德有些相似。“优美”则移入的是自然的与和谐的情感,当我们感到生命在没有阻碍,在自由的伸展的时候,感到的美感就是优美。还有混合情感的美如幽默(或谐谑)和悲壮等。
在利普斯移情美学中,我觉得有几个重要的地方:一是利普斯强调了审美判断总是和对象结合在一起的。尽管利普斯所说的对象的内容其实就是自我的生命,但此时的自我却是为对象所限定的自我,所以审美评价只是适合对此对象的评价,这样美一定不会全然是主观的。这使他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美是主观的”片面的理解,而且利普斯还进一步认为,如果对于对象不是作审美判断的话,或者说没有对其进行审美移情的话,那么对象就既非美也非丑,我觉得这一思想包含着美依存于具体的特定的审美活动的意思。二是利普斯强调了对象是经过移情的主体灌注生命后的对象,那么这个对象本身就一定不会是客观的。美绝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这又使他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美是客观的”片面的理解。三是利普斯强调审美移情的结果是物我合一,自我就是对象,对象就是自我,自我和对象的界限消失了,这表明利普斯从主观和客观的融合的角度来理解审美,摆脱了在主客间非此即彼的窠臼,这也是对主客二分的传统美学的超越,蕴含着辩证的合二为一的现代的体验美学的萌芽。四是利普斯认为在审美观照下的移情,即审美移情或纯粹移情,它改变了我们对平常的世界的看法。所以它是一种转变生活态度的力,是专念的力,凝聚的力。它能使人们回归到比概念思维和利害打算等观念还要根本的直接经验的世界。其实这个世界就是物我合一,主客融合的审美世界。应该说这样的思想是和后来的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相通的。不过利普斯移情美学的总体倾向还是偏向了主观的方面,因为在主客合一中,利普斯更为强调是主体的生命感情的移入。而且更为重要是它带有着浓重的心理学的色彩。这一点,在另一位移情论的代表人物伏尔盖特那里有所纠正。
[22]
利普斯也可以算是一位不著名的伦理学家,著有《伦理学的根本问题》。陈望道早年曾节译过此书。

[23]
李醒尘编、十九世纪西方美学名著选:德国卷 [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601页。

[24]
李醒尘编、十九世纪西方美学名著选:德国卷 [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606页。

[25]
李斯托威尔著、蒋孔阳译、近代美学史评述 [M]、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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