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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剑技术部分1

2010-02-13 03:15阅读:

技术部分
三个剑种的概述和通则

第一章 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1条 现行规则各条款必须“不能变动的”用于国际剑联正式比赛中,即:
- 世锦赛的各类比赛;
- 奥运会击剑比赛;
- 世界杯比赛;
- 洲际比赛;
国内比赛:全国击剑锦标赛、全国击剑冠军赛、全国击剑冠军系列赛、全国青年击剑锦标赛、全国少年赛、全国城市运动会和全国运动会。

第二章 术语
竞赛
第1条

第2条 实战与比赛:两名击剑爱好者(或运动员)之间的友好交锋叫做“实战”;如果为这种交锋(竞赛)记录成绩,便叫做“比赛”。
第3条 相遇:两个不同团体的运动员之间进行的所有比赛被称作“相遇”.
第4条 分项比赛
1. 为了确定比赛的个人冠军或团体冠军而进行的所有需要的个人赛或所有团体赛。
2. 分项比赛以剑种、参赛者性别、年龄、个人赛或团体赛来划分。
第5条 锦标赛: 在一段限定的时间内,为了确定一个协会、一个地区或世界范围内每个剑种最好的击剑运动员或最优秀的团体而进行的比赛叫“锦标赛”。

在击剑比赛中最常用的一些技术词语的解释[1]

第6条 击剑时间: 击剑时间指完成一个简单动作所用的时间。
第7条 攻击动作与防守动作
定义
1. 各种不同的攻击动作包括进攻、还击与反还击。
- 进攻是一个攻击性的、需要在弓步或冲刺动作开始之前的、开始于伸出手臂,并且要持续威胁对手的有效部位的动作。(参阅第56条及以下条款,第75条及以下条款)
- 还击是对进攻进行防守后的攻击性动作;
- 反还击是对还击进行防守后的攻击性动作;
2. 各种不同的防御性动作都叫做防守。
- 防守是指为阻止对方的进攻性动作击中自己,用武器所做的防御性动作。
第8条 解释
攻击动作
1. 进攻动作进行时只是单一动作,即为简单进攻。简单进攻可以直接(在同一条线上)也可以间接(在另一条线上)进行。
当进行由多个动作组成进攻时即为复杂进攻。
2. 还击
还击有及时与不及时之分,但这只是还击动作的完成与实施的速度问题。例如:
a 简单直接还击:
- 直接还击:防守后未离开防守线而击中对手的还击;
- 压剑还击:防守后在对方剑身上滑动而击中对手的还击。
b 简单间接还击:
转移还击:防守以后,在相反线上击中对手的还击;(如果防守是在上线,那么经过对手剑的下方还击;如果防守在下线,那么经过对手剑的上方还击)
交叉还击:防守以后,(总是经过对手剑尖前面)转向相反线上击中对手的还击。
c 复杂还击:
画圆还击:防守后,在对方剑的周围画了一个完整圆周后,在相反线上击中对手的还击。
两次转移还击:防守后首先经过对手剑的下方转移到相反线上,再回到防守线后击中对手的还击。
3. 反攻
反攻是在对手攻击时,做出的攻击或防止攻击的动作。
1) 一般反攻:进攻动作上的反攻;
2) 对抗反攻:关闭对方进攻线而中止对方进攻所做的反攻(以前称为击剑时间劈刺);(参阅第56条、第64条和第76条)
3) 及时反攻:击剑时间内的反攻;(参第59条,第79条)
4. 其他攻击动作
a 延续进攻:紧接第一个动作之后,没有收回手臂,而在对方防守或后退之后,或者放弃还击,或者还击迟缓,或间接,或复杂,而这时做出的及时的简单攻击动作;
b 连续进攻:当对手防守后没有还击,或只是用后退或躲闪的方式避开第一个动作后,做出新的简单或复杂动作;
c 重新进攻:在恢复实战姿势后立即做出新的进攻;
d 反反攻:进攻者对于对手的反攻动作所做出的任何动作。
第9条 防御动作
在进攻线上做出的防守是简单防守,在进攻相反线上实施的防守是画圆防守。
第10条 击剑线”姿势
“击剑线”是一个特殊的姿势:运动员持剑手臂抬起,剑尖连续威胁对手有效部
位为“击剑线”。(参见第56条、第60条、第76条、第80条)

第三章 场地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场地表面必须平坦并成水平状态,不能有利于也不能不利于双方运动员中的任何一方,尤其在光线上。
第12条
- 用于实战的那部分场地叫做剑道(比赛场地)。
- 三个剑种的比赛均在同样的剑道上进行。
第13条
- 剑道的宽度为1.5米到2米。
- 剑道的长度为14米,双方运动员各自位于距离中心线两侧2米处,向后退时,在双脚不越过剑道端线的情况下,有5米的后退空间。
第14条 在剑道上要非常明显地画出与剑道长边垂直的五条线,即:
a 一条中心线:与剑道宽度等长画一条虚线;
b 两条准备线:在中心线两边各两米处,(与剑道宽度等长);
c 两条端线:剑道两端,距中心线各7米处,与剑道宽度等长。
d 此外,在端线前面2米处应做出明显标记。如有条件,可使用不同与剑道颜色的颜色加以区别,以便运动员更容易确定自己在剑道上所处的位置(参图)。

半决赛和决赛剑道(剑道高度最高为50厘米)



第四章 运动员的器材
(武器、装备、服装)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1. 运动员自己负责自己的武器、装备、服装及参赛,并由运动员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和风险。
2. 现行规则及附属规定制定的安全措施,以及现行规则(器材规则)规定的检验措施,只是为了加强运动员的安全,不能确保安全。如出意外,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不能由国际剑联、比赛组织者、官员、造成事故发生责任人或偶然事故肇事者来负责。
3. 运动员所使用的武器、装备和服装,除辅助性装备(如鞋、袜等)外,其它击剑专用武器、装备和服装必须使用经中国击剑审批可以在全国比赛中使用的器材。

第五章 实战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持剑的方法
1. 在三个剑种中,防御动作只能借助于剑身和护手盘,分别或配合使用。
2. 如果没有专用装置、系扣带或专用(矫形)物等限制,运动员可以自由随意的握住手柄,可以在比赛中改变手握剑的位置或姿态。但是无论以持久或短暂的、明显或隐蔽的方式,武器都不得被抛出,必须紧握在手中,手不能离开手柄。在一个进攻动作过程中,手不能在手柄前后滑动。
3. 如果有专门装置、系扣带或专门(矫形)物存在,则握手柄的拇指指甲面(花剑和重剑)应与剑身凹槽方向一致,对于佩剑,应与剑身柔韧面垂直。
4. 武器只能用单手控制,比赛结束前不能换手。除非在手或手臂受伤时,在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换手。

第17条 实战准备姿势
1. 第一个被点名的运动员应站到裁判员的右侧,除非比赛是在一个右手持剑和一个左手持剑的运动员之间进行,而第一个被点名的又是左手持剑的运动员。
2. 裁判让比赛双方各就各位,双方前脚应站在离剑道中心线2米的位置(即在准备线后面)。
3. 比赛开始和重新准备时,运动员都应站于剑道宽度的中央处。
4. 实战中处于准备姿势时,两名运动员的距离应当为双方摆出击剑线姿势时,双方剑尖不能接触。
5. 在每次被视为有效的击中之后,运动员在开始线后恢复准备姿势。
6. 如果击中不被承认,他们应回到实战中断时各自所占据的位置上恢复准备姿势。
7. 在每一局及可能进行的加时赛开始时,运动员都应当在场地中央作出准备姿势。
8. 运动员双方恢复准备姿势时应相隔一段距离,但是在比赛“停”时站在端线以内的运动员不能被安排在端线以外恢复准备姿势。如果当时他已将一只脚越出端线之外,那么他站在原地不动。
9. 如果由于越出边线而重新开始准备姿势,可以判罚犯规的运动员站在端线以外,并处罚一剑。
10. 裁判员发出“en garde 实战姿势” 命令时,运动员作好准备姿势。然后裁判询问“êtes-vous prêts ?准备好了吗?”在得到肯定回答或者没有否定回答时,他发出比赛信号“allez开始”。
11. 运动员应当处于正确准备姿势,并且完全保持不动,直到裁判员发出“allez开始”命令。
12. 在花剑和佩剑中,实战姿势不得成“击剑线”。

第18条 比赛开始、停止和重新开始
1. “allez开始”口令的发出表明双方可以开始交锋。在此口令前发起和刺中的剑均无效。
2. 交锋的终止是以“halte停”口令为标志的,除改变正常的交锋条件下的情况。(参阅第32条)
3. “halte停”的口令一发出,运动员便不能再进行新的动作,只有已经击中的剑是有效的。此后发生的一切均绝对不再有效(参阅第32条)。
4. 如果运动员一方在“halte停”口令前停下,并被击中,这一击中有效。
5. 如果运动员动作危险、混乱或违反规则,如果运动员一方武器脱落,或者离开剑道,或者后退时靠近观众或裁判,都可以下达“halte停”口令。(参阅第28条、第54条和第73条)
6. 除特殊情况外,裁判不得准许运动员离开剑道。如果运动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剑道,将受到第114、116、120条款规定的处罚。

第19条 近战
只要运动员能正常使用武器,并且在花剑和佩剑中裁判员能继续观察运动员的动作就允许进行近战。

第20条 身体接触
1. 两名对手在交锋时如身体互相接触,裁判应发令停止交锋。(参阅第25、63条)
2. 在花剑和佩剑中,禁止发生对手之间任何身体接触(包括不粗暴、非故意的接触)。如发生这类犯规,裁判将给予犯规运动员以第114、第116、第120条款之规定处罚,同时取消该运动员这一剑的得分。
3. 三个剑种的比赛均禁止为避免被击中或冲撞对手而故意造成身体接触。如发生此类犯规,裁判员应按条款第114、第116、第120之规定处罚犯规运动员,同时取消该运动员这一剑的得分。

第21条 躲闪、移动和超越
1. 移动和躲闪是允许的,甚至不持剑的手可以接触地面。
2. 在比赛过程中,禁止转身背向对手。
当发生这种错误时,裁判员将按第114、第116、第120的条款处罚犯规运动员。同时该运动员可能击中的一剑将被取消。
3. 在比赛过程中,当一个运动员超越他的对手时,裁判应立即发出“halte停”的口令,命令双方回到超越之前各自的位置。
4. 在超越过程中,如发生相互击中的情况,立即做出的击中被视为有效;而超越之后的击中则被视为无效,但是受到攻击的运动员在转身时立即做出的击中应为有效。
5. 比赛过程中,当一个做冲刺的运动员显示被击中,同时他超越场地顶端很长距离,而引起拖线盘或拖线盘联接线被脱开,他受到的击中不会被取消。

第22条 不持剑手和手臂的使用及替代
1. 禁止使用不持剑手和手臂进行攻击或防御动作(参阅第114、117、120条)。如发生此类犯规,该运动员刺中的一剑视为无效,并且受到第二类错误的处罚(红牌)。
2. 在花剑与佩剑中,禁止用身体其他部位做出遮掩或异常动作来保护或替代有效部位(参阅114、116、120条):该犯规运动员因此刺中的剑视为无效。
3. 在比赛进行时,运动员不持剑的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抓握电动器材的任何部位。(参阅第114、116、120条):该犯规运动员因此刺中的剑视为无效。

第23条
1. 如果裁判员发现在一场比赛中两名运动员之一使用不持剑的手或手臂,或用无效部位保护或遮盖有效部位时,他可以请求技术委员会指定两名中立的角裁判协助自己。
2. 两名助理裁判分别站在剑道两侧注意整场比赛的进行,如果发现使用非持剑手或手臂,或用无效部位保护或遮盖有效部位时,助理裁判员可以举手或示意主裁判运动员的犯规行为。(参阅第49、114、116、120条)
3. 主裁判也可以让两名运动员交换位置,使犯规者不背向自己。

获得和失去比赛场地
第24条 “halte停”口令发出后,该运动员获得的场地应得到承认,直到被判得分。当恢复准备姿势时,每个运动员应退回相同距离以保证重新拉开准备姿势时的距离。(参阅第17条)
第25条 然而,当发生身体接触而中断比赛时,运动员将重新恢复准备姿势,被动受到身体接触的一方运动员要回到他原来的位置;即使对方向他冲刺而没有身体接触也同样如此。

越出界线
第26条 交锋暂停
1. 当某一运动员单脚或双脚越出剑道的边线时,裁判员应立即叫“halte停”。
2. 如果运动员是双脚越出剑道的,裁判员要取消其出界以后的一切动作。除出界运动员出界后被刺中的剑,条件是被刺中的这一剑是简单及时的。
3. 但是,如果运动员刺中这一剑时仅仅是单脚越出剑道,并且在裁判员喊“halte停”之前,这一剑被视为有效的。
4. 当双方运动员之一双脚出界,即使双方互相击中,也只有至少单脚留在剑道上的运动员做出的击中视为有效。

第27条 端线
当一名运动员双脚完全越出剑道端线,判被击中一剑。

第28条 边线
1. 运动员单脚或双脚越出其中任意一条边线时将被受到处罚。在恢复准备姿势时,犯规一方的对手从其原来的位置向前一米,犯规一方应根据准备姿势退出相应距离。
2. 如被执行这一处罚时,如运动员之一双脚已在端线之外,则被判为被击中。
3. 运动员为避免被击中,尤其在冲刺时双脚越出边界,将受到第114、116、120条中规定的处罚。

第29条 意外出界
运动员由于任何意外情况(如挤撞)而越出界线,不受任何处罚。

第30条 比赛时间
1. 比赛时间应理解为实际比赛时间,即“allez开始”和“halte停”之间的总和。
2. 比赛时间由裁判员或一名计时员控制。对于国际剑联正式比赛,正如所有设有观众可视计时器的比赛,计时器应放置在剑道上两名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都能见到的地方。
3. 实际比赛时间为:
- 循环组赛:击中5剑,最长3分钟;
- 直接淘汰赛:击中15剑,最长9分钟,分成3局,每局3分钟,每两局之间休息1分钟;
- 团体赛:每场3分钟。

第31条
1. 击剑运动员在每次中断比赛时可以询问时间。
2. 如果一名运动员多次企图引起比赛中断或延长中断时间,裁判将按第114条、116条、120条中之规定对他进行处罚。

第32条
1. 在规定时间终止时,如果计时器和裁判器联接在一起(这是国际剑联所有正式比赛的决赛必须遵守的规定),它应该自动发出响亮的声音信号,并自动切断裁判器的运行,但是在裁判器中止运转之前记录下的信号应固定地保留在裁判器上。声音信号响起表示比赛终止。
2. 如果计时器没有和裁判器联接在一起,计时员应叫“halte停”或发出声音信号,这时比赛结束,此时即使做出刺中,也无效。
3. 如果计时器出现故障,或计时员有误,裁判员应当自己估计剩下的比赛时间。

第33条 意外事故-运动员退出比赛
1. 对于比赛过程中意外发生的外伤应当由医务委员会的代表或值班医生出具证明确认。为此比赛最多可以暂停10分钟,从医生给予意见后开始计算时间。暂停的10分钟应严格用于治疗。在10分钟暂停结束时或之前,如果医生证明运动员没有能力继续比赛,他决定这个运动员退出个人比赛;如果是团体赛可以换人上场。(参阅组织规则第44条)。
2. 在同一天内,只有发生不同于先前的意外事故,才允许暂停。
3. 如果运动员无理要求暂停,经医务委员会的代表或值班医生证明,裁判将按规定的第114、117、120条款给予犯规运动员以处罚。
4. 在团体比赛中,被值班医生判定没有能力继续比赛的运动员,仍然能够由同一名医生决定参加同一天中接下来的团体相遇。
5. 技术委员会可以更改小组循环赛的比赛顺序,以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参阅组织规则16条)

第六章 裁判和击中的判定

第34条
1. 接受裁判员或助理裁判员的指派,则意味着被指派人用荣誉担保遵守及使他人遵守规则,并且用极端认真、公正和非常专心的态度来担任这个职务。
2. 裁判不能在比赛中担任多重职务,进行其它工作,如技术委员会代表、领队、其所在国家协会官员、教练等。

第35条 裁判员
1. 所有击剑比赛都由当年在国际剑联有效注册的裁判执裁。为了方便,国家级裁判已报名参加国际剑联裁判员考试并已交纳报名费的被允许执裁世界杯青年赛。
2. 裁判的职责是多方面的:
a 对运动员点名(参见86条)
b 指挥比赛
c 每场比赛前,根据以下条款检查运动员的武器、服装和器械。
d 观察裁判器的运转情况。主动地或应领队或者运动员的要求派人进行检查并确定可能出现故障的地方;制止运动员以切断器材电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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