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电网事故导致风电设备损坏的保险赔偿
2009-05-25 10:50阅读:
在与客户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新客户对于外电网事故导致的设备损毁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问题非常关注,对于能否得到赔偿的理解也是五花八门(客户的理解源自于保险条款中的文字描述和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由于在条款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解就存在着差异,导致客户有着更加不同的理解)。本文试对其中部分条款浅析归纳,权当抛砖引玉,供风电同仁参考指正。
一般情况下,客户对运营期的风电场往往会投保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进行风险转嫁,这两个险种都是一切险(所谓一切险:就是在保险条款除外责任范围的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客户来讲,只要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范围,都应该得到保险赔偿。(说到这里可能会有疑问,按照条款明示的内容执行就行了,怎么还会有不同的理解?这里得稍微啰嗦一下,由于咱们国家的保险条款基本上都是直接翻译欧美国家的条款得来的,由于翻译水平、国情状况、法律环境等方面不同,难免有些水土不符,执行起来有些教条和出入,这就导致了出现同类的事故后有的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而有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现象,所以对除外责任的文字措辞的理解,对于维护客户利益来讲非常关键)。
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中对外电网事故都有除外责任描述,具体如下:财产一切险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机器损坏险中“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从保险公司角度,这两个除外责任的初衷是:公共能源中断有多种复杂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也非商业保险公司所能全部处理。对公共部门的限制性供应等造成的停电、停气、停水,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供电、供气、供水部门的计划或临时通知作相应的安排,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停电、停气、停水造成设备财产损坏。对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供电、供气、供水部门的计划或临时通知,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致使设备财产受损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供电、供气、供水部门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设备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有关法律向其索赔,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导致的中断造成设备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从供电部门或客户角度来看似乎没有那么复杂:调峰调频、切负荷、机组或变电设备检修等正常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中断供电可以除外;至于滑闪、人为操作失误、过流输电线下垂、变电站火灾、甚至保护误动作造成意外停电事故不应除外。
可以看出,如果存在不同理解,那么争议的焦点就是“是否属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责任?”(风力发电以风作为动力源有其特殊性,风力发电并网以后,如果风电功率的大幅度、高频率的波动,电网系统的电能质量和动态稳定性将受到显著影响,这些因素反过来会限制系统准入的风电功率等方面,引发风电机组连带故障的发生;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在紧急事故情况下,电力调度部门有权临时将风电场解列)。保险条款本身晦涩难懂造成的理解分歧以及制式条款与客户需求的不对称,应是保险经纪人工作的着力点,保险经纪人在为客户制定保险方案时,应利用专业知识化解此类矛盾隐患,将功课做足在事前而不单是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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