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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中的两个不同层级标准——君子犯义,小人犯刑

2011-11-03 11:57阅读:
在儒家思想中,居上位者的岗位素质标准也要高于其他人,这是中国文化中的公义与公平含义的正解。儒家为什么强调贤者当居上位呢?其实我们理解了“君子犯义,小人犯刑”才能明白。这句话出自《孟子.离娄上》。
原文:
“…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上无道揆(kui葵)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
译文:
只有仁人才应该处于高位。不仁的人处在高位,是让他把邪恶传播给众人。在上位的不依照公义原则,在下位的不用法度约束自己,朝廷不信仰道义了,官吏不信仰法度了,君子(泛指居高位的大夫)犯义,小人触犯刑律,国家还能生存的,只是由于侥幸罢了。
深入解读孟子的这段话,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文化中存在有两个不同的层级标准,君子层级的行为标准是义,而小人层级的行为标准则是法。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对西方观念人人平等的再认识,也有助于我们认识中西文化中的差异。
一、君子的行为原则—义
我们在论语中可以归纳出孔子有四项行为准则,分别为:义之与比、义以为质、义然后取和终于立身。
义之与比
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
孔子说
:君子对于天下的一切事物,无可无不可,唯一行事的标准就是要与义相比较。
这是人们事前对行为可与不可的判断。
义以为质:
在《论语.卫灵公》中,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
孔子所说的意思为:君子以义作为行为的质,用礼加以施行,用谦逊的语言来表达,用诚信的态度来践行,这才是君子。
义以为质,这是行为过程中的原则,强调人做事情必须要体现出义,否则所有的行为都会成为烦文缛礼
义然后取:
在《论语.宪问》中有如下记述,子问公叔文子于公明贾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贾对曰:以告者过也。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子曰:其然?岂其然乎?
译文:
孔子向公明贾询问公叔文子:他不说、不笑、不取,是真的吗?公明贾答:是告诉你这话人的过错了。公叔文子他该说时才说,人不厌其说;快乐时才笑,人不厌其笑;他完全按义而行,有利后才取,人不厌其取。孔子说:是这样吗?难道真是这样吗?
义然后取,是说人们对做事与义、利的态度。事前,人应按义而行,该做什么就去做什么,不必关心做事情会不会有利益,只问耕耘不问收获。当把该做的事情按义去做好了,如果产生有利益、有收获就取之,这是君子应有的做事态度,这样所产生的利益再多,你取去了,人们也不会讨厌你。
终于立身:
在《孝经》中,孔子对曾参说:夫孝,始于事亲,中 于事君,终于立身。
“终于立身”,是孔子讲的人生最终原则。我们一生的修身与行道,都只为了能在最终自立其身,这也才是人生的根本追求。而孔子所说的立身,指的是立身行道,并不是当多大的官发多大的财。
孔子的这四项行为原则并不是他个人自立的,而是人们在自身修养的同时,就会不断提高自己的行为标准,当人的修养达到了君子的水平,自然会形成上述四种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原则。或者说,当一个人能自觉运用义之与比、义以为质、义然后取和终于立身等原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之后,这个人也就进入了君子的行列。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君子的行为准则与“小人”是不同的,君子的行为准则是在义的层面上。

二、小人的行为原则—法
我们知道君子的行为原则都是按义而行的,是人内心里的标准,完全是在生活中依靠自我修身而获得的认识。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大意为:孔子说,“君子通晓于义,小人只晓得利”。
这句话是说君子知晓义的原则,而且能按照义之与比、义以为质、义然后取和终于立身的行为原则办事。而“小人”是只喻于利,他们做事的原则是计较于其中的利益,他们的生活目的是对利的追逐,以供养父母和扶养儿女。当追求的过程中侵害了他人利益,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对于“小人”行为对错的衡量标准则是用法律。如果一定要向“小人”讲解要按义而行,他们也未必能懂。(法律),是人心外的标准。人的内心标准—义,与心外之标准—法,成为了君子与小人不同层级的行为标准,也形成了君子与小人之间的分水岭。
在《礼记曲礼上》中,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颖达的解释曰:“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孔颖达说的意思是:国家所制定的五刑共三千条刑罚,其中没有设大夫犯罪之条目是为什么呢?因为,大夫必须是选用贤德之人(这是公理),如果逆公理而设大夫的刑法,这说明君主对自己所用之人的贤良问题没了把握,是君主不识贤愚(非明君也)
《礼记》中所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不是说大夫不受约束了呢?我们从历史上看就会明白大夫犯义就要受制裁了,何需等他们犯法。最典型的例子大概是大禹的父亲鲧(gǔn )了,他因为治水不利就被舜帝所杀。
中国文化中认为“君应知贤”、“大夫必用有德”,这才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不可“逆设其刑”。不“逆设其刑”曰:“刑不上大夫”。
我们再看《孟子.离娄上》中“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所说的是什么意思?可以这样理解:居于高位者的行为违背了义的原则,国家居然还能存在这是侥幸而已,也就是说衡量居高位君子的行为标准应该是“义”,也只能是用“义”,而不能还是用刑法了!
如果还是以法律来衡量他们的行为时,居上位者之人品那就太低档了,已属人渣,违背“大夫必用有德”这个公理和原则。这里才体现了中国文化中公平与正义的概念!是“义”字的正解,古人中的君子处事是以“义”为标准的。
从这些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先秦文化中君子的层级有一个高于法律的标准—义,这是士大夫(君子层级)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而“小人”层级(泛指平民)的行为标准则是法。

曾子在《大学》中曰:“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
《荀子·大略》曰:“上重义,则民义克利;上重利,则民利克义”,而“义克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
我们将“君应知贤”、“大夫必用有德”、“刑不上大夫”和曾子、荀子的论述放在一起研究,就可看到中国古时对制度的设置是以“义”为其伦理原则的。
中国的上古文化并不像如今这样肤浅地讲平等的,不同层级的人有不同的行为准则,儒家对居上位者的要求是必须遵义而行,这才是真正意上的社会公平。居上位者手握大权掌控着国家的巨大资源,如果他们不遵义而行,国家就危险了,哪里要等到他们去犯法!!若要等士大夫级的高官犯了贪墨罪,再用衡量市井之徒的刑罚加以制裁!那时国家早就烂完了!这里应该能看出人人平等概念与现实政治生活中的距离。
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把孔孟之道批得体无完肤,然后用了商鞅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来安慰老百姓,老百姓以为这下平等了,百姓心里真是乐开了花了。然而,仁义大道却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中隐没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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