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灞刑初字第022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栓升,男,1950年9月6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汉族,退休职工,住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程村三组,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攀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汉族,个体机械加工业者,住址同上,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程均利,又名黑娃,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程村三组。2007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长海,戴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怀勉,男,1940年7月11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汉族,农民,住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程村三组。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004号起诉讼书指控被告人程均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栓升,程攀峰,被告人程均利及其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张长海,戴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怀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程均利之父程怀勉因琐事与程栓升发生厮打,厮打中程均利持木棍将程栓升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当事人陈词.证人证词.被告人供词,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程栓升,程攀峰要求被告人程均利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怀勉共向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工厂停产损失费,违约金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59655.8元。
为证明其损失,向法院提供了病历,证明,有关费用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程均利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
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宣告被告人无罪。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怀勉同意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请求法庭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程均利之父程怀勉因嫌程栓升家的狗踩踏其菜地,在程栓升家门前与程栓升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中持砖块,铁锨将程栓升头部击伤,持砖块将程攀峰头部击伤。程均利也参与厮打,持木棍将程栓升右手击伤,将程攀峰腿部击伤,厮打中程怀勉头部也被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程栓升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程怀勉头部损坏不足轻伤。
又查明,程栓升因伤遭受了一下损失:医疗费9433.4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96元,陪护人员误工费138元.营养费40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50元.总计10617.5元.程攀峰因伤遭受了下列损失:医疗费1439.3元.误工费879.2元.交通费100元.总计2418.5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预交了不分赔偿款。
本案有下列证据:
1.程栓升的陈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上午6点30分许,他刚起床听见有人砸门,程怀勉在外边砸边骂,嫌他家的狗破坏其菜地,他刚一开门,程怀勉就在他胸前打了一拳,他就与其厮打,程怀勉手里还拿了块砖头砸在他头上,当时血就流流下来。李荣华也用手打他,程均利抡起棍朝他头上打,它用右手挡,棍就打在右手上了,他急了,拿了把铁锨出来,程均利就u提着棍跑回去了,双方又打开了,这是相当和村干部过来拉架,再未打。
2.程攀峰的陈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早上,他正睡觉,听见妻子喊,忙下楼见他父程栓升头上流着血正和程怀勉厮打,他赶紧上前,这时李荣华抡棍打来,被他挡开,程均利也扑过来用棍打在他的左小腿后部,他被打跪倒在地,膝盖碰烂了。
3.程怀勉的陈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早上他见程栓升家的狗在他的菜地里,因为这狗以前踩坏了他的菜地,他很生气,就打狗撵狗,他追到程栓升家门口,问其为什么不栓狗,程栓升说他是讹人呢,还说他是恶霸,村盖子,于是吵打起来,程栓升用掀把将他头部打伤,厮打时他用瓦块扔出去了,打没打伤谁不清楚。
4.张军妹的陈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7时许,她听见他爸他妈与程栓升家吵架,原因是狗塌了她家的菜地。她就去拉架,她丈夫程均利也出来了,她见她父拿了个瓦片,她妈拿了根木棍,程栓升拿铁锨,程攀峰拿锄头,争吵越来越激烈,后来就打开了,程栓升用掀在她父亲头上打了一下。
5.李荣华的陈述证明,她丈夫程怀勉撵狗追到程栓升家门口就和程栓升厮打开了,她到跟前骂,用伞戳打,程栓升将她手中的伞夺下扔在地上,她急了就从前院墙底下抽了一根树棍朝程栓升打了一下,然后被谁在头上打了一下就不知道什么了,醒来时已经在去医院的途中了。
6.梁元元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28日早上6点多,他在门口摆早点摊,见西边程怀勉夫妻在程栓升家门口骂,程边骂边用砖砸门,他就过去看,这时程栓升将门打开,程怀勉就用砖在程栓升头上砸了一下,当时血就从头上留下来了,两人就厮打到一起,这是程均利手里捉了根棍往过走,他上去挡,被程一把拨开,程均利手里提棍上去打程栓升,程栓升被打得靠在门上,程怀勉父子往路上退,李荣华还在那儿厮打程栓升,这时程攀峰从楼上下来往外冲,程均利就过去在程攀峰腿上打了一棍,程攀峰被打的跪倒在地,李荣华又拿棍去打时被程攀峰挡开,并被程在脸上打了一拳,之后程攀峰回去拿了把菜刀冲出来,被其妻拉住了,程怀勉一家退到路上,两家人还在吵,正吵着程怀勉又拿了块转扔了过去打在程栓升胸膛上,有人劝架,对方就再未打。
7.苏思源的证言证明,他在程栓升家打工,2006年8月28日早上7时许,他正在睡觉听见外边吵得厉害,还有人砸门,起来看时见程栓升去开门,门外站着西邻黑娃(即程均利)的父亲,手提着瓦片骂程栓升,程栓升就出去吵,之后厮打开了,黑娃之母上去推程栓升,程栓升的儿媳拉架未拉开,正拉着黑娃拿了根棍朝程栓升头上打,程栓升伸手去挡,棍就打到手上了,当时程被打的退了两步,程攀峰就扑上去打黑娃,黑娃的妻和母上去挡,程攀峰一拳打在黑娃之母头上,老婆就倒了,黑娃就拿棍打在程攀峰腿上,黑娃之父用砖块仍着砸到程攀峰头上,当时就流血了,程攀峰站在那儿不动了,黑娃夫妻就回去了,黑娃之父退道路上,其母还躺在地上。程攀峰站了不到一分钟,跑回屋拿东西,黑娃夫妻过来扶其母,扶到马路上又躺在地上了,程攀峰拿了把菜刀出来要砍人,被其妻拉住了,他也上去拉。
8.程均利的供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他听说他父亲和邻居程栓升吵架,就赶紧出去,见他父母与程栓升夫妻及程攀峰夫妻正在吵架,双方吵急了就死打开了,他赶紧上去拉架,这时乡党也都上来拉架。之后他将父母送去治伤。当时对方无人受伤,程栓升父子回家后过了七八分钟从家里出来时,两人头上都破了流血了,怎么伤的他不知道。
9.公灞刑技法伤字【2006】246号及182号法医学鉴定证明,程栓升右手第五掌骨其底部粉碎性骨折,系钝性外力所致,构成轻伤:程怀勉头部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不足轻伤。
10.程栓升.程攀峰提供的有效票据病历等,可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数额。
上列证据经法院质证,其中程均利的供词与证人证词及被害人陈词相矛盾,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于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均利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无充分事实根据,其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一方尚能向被害人一方赔偿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程均利及程怀勉对被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付赔偿责任,但被害人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已超出应当赔偿的范围,超额部分不予支持。其中精神损失索赔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因无证据证明其家庭工厂的停产损失及违约金损失是直接的和必然的损失,故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均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之日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3月20日止;。
二,程均利,程怀勉共向程栓升赔偿经济损失10617.5元,共向程攀峰赔偿经济损失2418.5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程均利,程怀勉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程东风
人民陪审员;魏喜学
人民陪审员;闫金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