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3-11-07 11:02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校企合作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对校企合作的前期监管、过程监管、制度监管、资金监管、质量监管、责任监管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院及所属部门与企业的校企合作,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前期监管
第四条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高校领导班子在校企合作上的项目选择、项目立项、项目运作模式等方面,必须坚持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条
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应经党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
第六条
对一些投入大、专业性强的校企合作项目,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
第七条
按照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审核制度及立项流程,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立项表,论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保证立项的科学性。
第三章 过程监管
第八条
加强对校企合作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校企合作的组织领导,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财务、审计、国资、教务等部门,强化对校企合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校企合作管理机构通过资料收集、表格填报、走访座谈等形式,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履约情况,校企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建立校企合作信息网,公开合作项目信息,促进合作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四章
制度监管
第十一条
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校企合作规划与资源优化,统一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合作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合作目标体系及实施细则,进行有效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的形式,监督校企合作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校企合作项目的工作效能。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中的各类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
第十六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
第六章 质量监管
第十七条
建立校企共同参与的社会综合评价系统,及时吸纳学生及家长、用人单位、行业专家、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等的反馈信息,不断提高校企合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
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校企合作项目专项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学院党政班子、教代会报告校企合作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企合作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监管制度。
第七章 责任监管
第十九条
学院领导干部要加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企业化经营的“校中厂”、“厂中校”中任职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要常态化、动态化。对出现责任事故,影响企业利益,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一条
健全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和防治商业贿赂机制,严肃查处校企合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受理校企合作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增强法纪的惩戒功能和特殊预防的治本功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骨干院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