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疯狂的艾滋患者,你怎么办?
2009-03-21 14:23阅读:
“艾滋病患者的疯狂”是一个令人害怕但不已经陌生的事件,针对邱福生因为防卫过当而使管利鸿丧命被法院判决一案,我个人觉得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简言之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有人也许会说我根本不懂得法律,别急,请听完我的观点.
首先,就艾滋患者个人来说,他们属于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政府和大众的关爱,无论管利鸿是怎样感染上艾滋病的,都完全可以依靠社会和政治力量获得相对的关注与保护,然而他没有这样做。追溯起根源,是因为他思想的劣根性,自甘堕落,自讨苦吃,走上敲诈的不归路;如果管利鸿为了生活,完全可以依靠社会救济,而不必以非正当手段牟取个人利益,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企图一劳永逸。所以,根本不值得大家的同情。
其次,管利鸿自暴自弃的行为不是仅仅涉及到他个人的利益,严格地说来,属于危害社会安定,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恶劣地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这不属于像吸毒
者一般的自暴自弃,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被敲诈者邱福生因为自我防卫,是值得肯定的,国家不是呼吁我们要敢于和犯罪分子斗争吗?邱福生的行为属于敢于斗争,勇于斗争的一类,值得肯定。
第三,关于防卫过当的说法,我到现在还不明白,如何才算方位过当。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发狂的人在对你人身进行侵害的时候,他有一息尚存就得侵犯你是你应该怎么办?事件中的患者就属于一个这样的人。再说,人权是没一个公民都具备的,邱福生是在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有力斗争。因此邱福生的行为不应该属于防卫过当。
第四,受到伤害的已经不是一个人了,那么在整个事件中怎么没有看见有相关部门对管利鸿进行必要的措施?是大众没有举报?抑或有不作为的部门存在?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最后,产生艾滋病的根源是什么?为什么社会上还有这样多的不洁性交易?原因有二:政府管理力度不够;大众的安全意识不强。
综上:关于这个事件,有罪的应该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