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批评悬挂国徽的四川省富顺县法院,长期有法不依,执法违法。事实如下:
1,长期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不依法出具收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富顺法院长期以来
对依法维权的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一贯不依法出具收据,形成当事人递交了诉讼材料后而没有任何凭证。同时,法院承办人儿戏当事人的诉讼材料,保管不善,一再发生把当事人的诉讼材料遗失的情形。有些案件,证据材料有100多页,打印,复印要100多元,法院把当事人材料搞掉了,当事人为了依法维权又要去复印,打印,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诉讼成本。该事实经当事人依法反映,而富顺法院霸道的置之不理,任然我行我素。一副【我是悬挂国徽的法院,要好粗,有好粗,你当事人把我咋样!!!!】。
2,有法不依,执法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原告当事人是一个7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在工作中因公去世,未成年孩子依法主张抚育费,该案依法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其母的代理下,富顺法院立案后,对该案当事的未成年原告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非法拒绝,并向未成年的原告送达【限期7日内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由于原告系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