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户名如何变更?
1承租人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1)同住人协商一致的,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以同意;
(2)同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认承租人。
2 承租人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1)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出租人应予同意
(2)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认承租人:
a 原承租人的配偶;
b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c 原承租人的父母;
d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二、公房承租人因户口迁离本市,承租户名如何变更?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
1 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于同意;
2 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认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要求。
四、公房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如何确认?
1 有同住人,与继续承租该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
3 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与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1承租人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1)同住人协商一致的,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以同意;
(2)同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认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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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出租人应予同意
(2)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认承租人:
a
b
c
d
二、公房承租人因户口迁离本市,承租户名如何变更?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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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要求。
四、公房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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