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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卖淫问题用“西药方”真的能奏效么?

2011-02-20 02:10阅读:
解决卖淫问题用“西药方”真的能奏效么?
海临
有幸读了李银河《应当怎样看待卖淫这件事》一文,感觉到了存在于我们今天的卖
淫现象似乎很严重了。今夕何夕,早已绝迹于建国初期的这一现象,为何在今天会如此
的复生,且大有日趋蔓延的势头?确实值得我们深思。文章对今日的卖淫现象的产生与
发展作了基本面的分析,对如何的加以治理提出了很有见地的观点。即借鉴西方性革命
经验,采取宽松管理,取消诸如流氓罪、聚众淫乱罪;分级管理淫秽品,满足部分成年
人的性需求;容忍婚前性行为,以便使一部分暂时找不到结婚配偶的年轻人的性需求得
到满足;严厉推行百分之百安全套制度,惩罚不用安全套的行为;将对性工作者罚款和
劳教的政策,改变为为其治疗性病、提供其他社会技能和就业机会的服务型政策等。应
当说这已显得很人性了,总体感觉如是一剂“西药方”,能否奏效,难下定论。
不过,依据我们对现实法律的解读,卖淫是非法的。最基本的理解,就是卖淫者有
组织性质的(所谓市场的主要占有者如夜总会、美容按摩中心、洗脚城等等),也有集
体性质的(多人自由组合秘密做市)和个体性质的(属游勇散兵),都是无照经营,既
不合规,也不合法,更无纳税。他们这种情况下的经营获利就是非法所得,肯定是要被
取缔的。所以,要解决卖淫的问题,首先就得解决其合法性的问题。卖淫,其实就是性
交易。古已有之,今也有之;旧中国有,西方更有。既然是商品社会,如以性器官为商
品换取生活的必需品,这种交易就会有其市场的存在。依据现在流行的说法,存在即合
理,那么,卖淫的现象存在是不是也就合理呢?如是答案肯定的话,扫黄打击卖淫就不
合理了。这样矛盾就出现了,卖淫合理不合法,而禁止卖淫合法又不合理。无论合法不
合法,或是合理与否,相信没有人会认为卖淫是件好事情。我们在相当多的中外影视作
品里也看到了涉及卖淫的内容,以及伴随着这一行当形影相随的吸毒贩毒现象;而置身
其中的卖淫者终是为了一张口而已,哪怕遇有欺凌敲诈、恐吓勒索之事任由自己麻木下
去,个个依然变作了行尸走肉。更有黑恶势力为了掌控“市场”的收益,将卖淫者当作
摇钱树任意的驾驭,甚至为了集团的利益相互间倾轧杀戮,造成社会的浑浊与不安。由
影视作品的描写反观到现实,又何尝不是呢?前段时期查禁的最为具有代表性的北京“
天上人间”和更早的福建“红楼”事件以及各地纷纷查出的大大小小夜总会无不是都深
足于此。如此看来,所谓的存在就是合理的可能是个伪命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中
国成立之初为何坚决取缔嫖娼卖淫,坚决取缔妓院就非常容易理解了。实事求是的讲,
自取缔行动后,虽然那个时期的社会经济极端的贫弱,劳动就业岗位奇少,但社会的风
貌和价值取向却是天翻地覆的好。谈到这里,我们不是推崇过去而否定现在,也不是提
倡回归过去。这样做既不现实,也无可能。
那么,今天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卖淫之事又当作何理解呢?这实际上是我们在三十年
的经济大发展中,人的生存观念在改变,社会公平的竞争机会在渐趋丢失,收入与消费
不能成比例的匹配,及舆论媒体在对社会生活与发展的宣传导向上出现认识畸形化和对
法理社会意识宣传的缺失造成的。一切向钱看,什么都敢干,早已成了人们生活的主导
意识。卖淫之事的出现,亦自当不例外。我相信,从事此行当的人也未必都是自愿,肯
定都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得已而为之的理由。但在他们的内心深处都清楚此行不能见
光,只能在背地里进行,用现在的词汇讲即暗娼。当看到“笑贫不笑娼”渐成风气后,
他们也就泰然处之了。也正是因为这样,那些黑恶势力看到了机会,顺势将他们组织起
来做市场,以从属于服务业为幌子,以股份多样化的形式打通各路关节,暴敛横财。而
一些身居要职的政府高官或公务员又经不住色欲与金钱的诱惑,不畏湿鞋涉入其中,甚
至不惜头上的乌纱帽担当起保护伞的作用。所以,卖淫这件事并不是可以简单的理解成
所谓的“性市场”需求,或“性服务”的需要。我认为,只要这种或明或暗的保护伞一
直存在,卖淫这件事就永远完不了。好在我们的相关部门已对从事这一行当的女性改称
为“误入歧途的妇女”,体现了对其人格的尊重,这无疑是观念上的进步,但并不表明
就是赞同无视法规而从事这一行当。而在西方,对从事这一行业的女性则称呼为“性工
作者”,体现的是行业观念。由此亦可看出,西方对性的交易并入了行业的规范,并制
定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则,和收取相应的行业税;而在我国现今重现的这一现象暂且只是
称作事,不能看作是一种行业。因为,在我国的产业归类中根本没有这一产业档,也不
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这是我们特有的国体和法理决定了的(大陆内地)。
必须言明的是,首先,不可错误的认为卖淫是解决就业难而放任不问的可行方法。
卖淫具体的表现方式是一手交钱一手提供性服务,表面上看似白菜萝卜各有所爱,实则
是双方的灵魂在污浊中的挣扎。我们无意指责被服务者,但更多的是同情那些以肉体提
供服务的人。因为,提供的一方要承受着人格尽失、身染性疾,乃至艾滋不治的巨大风
险,所受到的心里伤害可能无法治愈。我认为,最应当被问责和法律追究的是那些躲在
背后进行着暗箱操作的助纣为虐者。其次,解决卖淫的问题不宜简单化的套用西方的经
验和方法。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嫖娼卖淫之事是不受欢迎的,而且在法规上也找不出
任何一条允许的依据。如若是套用西方的管理方式或采取划区管理,凭证行事,课以捐
税,怕也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因为,那样就等于承认了卖淫的合法性,也就变相的承
认了贩黄、制黄场所的合法性,更何谈彻底消灭卖淫的目标?从一些西方国家的发展历
史上看,没有那一个国家至今是脱离了卖淫现象的,英国如此、法国如此,美国更是如
此。有的国家甚至将其确立为重要的税收产业,美其名曰“无烟工厂”。大家知道的,
在我们身旁的东南亚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如泰国等。允许,就会存在,但不等于高等。
西方社会允许卖淫,容忍由此引发的频繁暴虐不等于他的社会就是一个高等文明的社会,
是一个理想的社会模式。再其次,在我国个体卖淫的现象并不普遍,还不足以影响和谐
会的创立,况且也未见有相关的多方报道。另外,我们不能将婚前的性行为,婚外情
人间的性行为与卖淫行为混为一谈,毕竟二者的性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然而,真正对
社会的和谐安定危害最大的恰恰是那些有能力、以规模性的组织卖淫和嫖娼的行为。
以,只有扼制和消灭这种行为发生的基础,那么有组织的、规模性的卖淫嫖娼现象就
消失,个体的卖淫现象也会随之销声匿迹,还与社会以清静、文明和和谐的环境。
后要谈到的是,我们如果能够广开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创造和维护公平竞
争的环境,保证每个人在生存与发展的机遇面前机会均等,实现劳动的付出与实际的所
得达到合理的匹配,加之创建好实实在在的医疗、住房和养老的保障制度,相信再没有
人会愿意去走入那条既无尊严,又无快乐,见不得阳光的悲怜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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