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福州市国税局税收政策青年评论组 林凌
时间:2009年08月13日
随着中国与国际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和深入,中国居民企业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境外金融机构也包括中资银行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行,那么这些分行向中国居民企业收取融通资金的利息,是否一定涉及非居民企业税收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依照外国的法律法规成立,成为境外的法人实体,也就是外国的居民企业。同时由于其实际管理机构也在中国境外,也不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时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贷款利息应代扣代缴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提供了有关外国税务当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税率可按中国与该外国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执行。该税款可在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向其居住国政府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对方国家国内法的规定享受税收抵免及税收饶让的政策。
第二种情况是,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按照该外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该国只是作为非法人的单位存在,不认定为外国的居民公司,在国外履行的只是来源地纳税义务,而其实际管理机构地在中国境内。那么按照中国的国内税法规定应将其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国内、国外的所得纳税。这时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来源于中国国内的所得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中国纳税,而在中国居民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将其利息所得汇出境外时是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
第三种情况是,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按照该外国国内法的规定成为外国的居民企业,同时根据中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同时成为了中国的居民企业(两个标准符合其一: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
随着中国与国际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和深入,中国居民企业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境外金融机构也包括中资银行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行,那么这些分行向中国居民企业收取融通资金的利息,是否一定涉及非居民企业税收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依照外国的法律法规成立,成为境外的法人实体,也就是外国的居民企业。同时由于其实际管理机构也在中国境外,也不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时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贷款利息应代扣代缴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提供了有关外国税务当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税率可按中国与该外国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执行。该税款可在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向其居住国政府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对方国家国内法的规定享受税收抵免及税收饶让的政策。
第二种情况是,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按照该外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该国只是作为非法人的单位存在,不认定为外国的居民公司,在国外履行的只是来源地纳税义务,而其实际管理机构地在中国境内。那么按照中国的国内税法规定应将其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国内、国外的所得纳税。这时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来源于中国国内的所得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中国纳税,而在中国居民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将其利息所得汇出境外时是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
第三种情况是,该中资银行境外分行按照该外国国内法的规定成为外国的居民企业,同时根据中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同时成为了中国的居民企业(两个标准符合其一: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