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6月1日下午,一网友在沈阳开往北京的火车上,怀疑一孩子系拐卖,通过微博报警。警方盘问核查后,发现是一场误会。该事件引发了思考和辩论,有人认为举报者鲁莽,导致他人无辜遭遇盘问,权益受损。
我们欢迎对打拐各有意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只有辩论,我们需要达成共识,形成打拐行动的有效规范和指引,形成切实行动力和改变。
所以,我们特意委托长期参与打拐工作的北京律师张志伟先生制作一份《反拐志愿者行动准则》,意在抛砖引玉——我们期盼中国法律界、知识界、警方和民间打拐等各方关注这份准则,一起来讨论、修改,补充,最后能帮助我们实现尽量少伤及无辜的有效打拐。
反 拐 志 愿 者 行 动 准 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维护反拐志愿者的声誉,全面提高反拐志愿者队伍的救助技能和道德水准,规范志愿行为,保障志愿者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帮助更多的被拐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回归家庭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志愿者参与反拐活动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概念
第一条 本准则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参加反拐行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志愿者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参加反拐行动;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反拐是指反对拐卖儿童、拐骗儿童、强迫儿童乞讨以及组织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志愿行动。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志愿者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维护国家稳定与社会正义;
第二条 志愿者应当维护国家形象,捍卫国家主权,尊重民族习惯;
第三条 志愿者应当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反拐常识,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勤勉尽责地开展公益行动;
第四条 志愿者应当自重并尊重他人,保障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志愿者应当珍视和维护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行和道德修养,不得向被救助对象收取费用或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制定
我们欢迎对打拐各有意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只有辩论,我们需要达成共识,形成打拐行动的有效规范和指引,形成切实行动力和改变。
所以,我们特意委托长期参与打拐工作的北京律师张志伟先生制作一份《反拐志愿者行动准则》,意在抛砖引玉——我们期盼中国法律界、知识界、警方和民间打拐等各方关注这份准则,一起来讨论、修改,补充,最后能帮助我们实现尽量少伤及无辜的有效打拐。
反 拐 志 愿 者 行 动 准 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维护反拐志愿者的声誉,全面提高反拐志愿者队伍的救助技能和道德水准,规范志愿行为,保障志愿者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帮助更多的被拐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回归家庭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志愿者参与反拐活动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概念
第一条 本准则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参加反拐行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志愿者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参加反拐行动;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反拐是指反对拐卖儿童、拐骗儿童、强迫儿童乞讨以及组织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志愿行动。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志愿者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维护国家稳定与社会正义;
第二条 志愿者应当维护国家形象,捍卫国家主权,尊重民族习惯;
第三条 志愿者应当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反拐常识,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勤勉尽责地开展公益行动;
第四条 志愿者应当自重并尊重他人,保障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志愿者应当珍视和维护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行和道德修养,不得向被救助对象收取费用或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