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案,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其中不乏批评媒体在报道该事件的时候,没有注意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隐私,这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体现,也是社会舆论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普遍同情。
随着媒体报道该事件的进一步深入,以及透露出越来越多的信息,显示出多年前该案的司法判决,存在的重口供轻证据现象,以及显示出该案的判决存在错案的可能性,由此引发出另外一个问题:社会公众在同情和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同时,如果保护隐私的呼吁,客观上间接妨碍了重启法律程序追究真正的、或者漏网的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社会舆论应该如何把握这种呼吁和讨论的尺度?
汤兰兰案的诡异之处,并非仅仅是匪夷所思的全家族涉案性侵,更为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审理该案的法院,以及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都存在故意忽视客观证据,有选择的采信了证人证言的迹象。
汤兰兰案真实性的瓶颈,其实就是客观证据,最重要的就是,汤兰兰究竟是否曾经怀孕以及打胎?
汤兰兰案的案发,就是因为2008年10月初,汤兰兰向母亲万秀玲诉说自己怀孕了,二天后,万秀玲赶赴60多公里外汤兰兰借读所在的龙镇,与女儿发生冲突,期间借读居住地的王凤朝、李忠云夫妻(汤兰兰称其为干爹干妈)给万秀玲一份汤兰兰七个月前做过的B超检查单,以证明汤兰兰怀孕的事实。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办理该案,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汤兰兰和王凤朝、李忠云夫妻皆改口否认了汤兰兰曾经怀孕和打胎的事实。
但是,根据判决书的附卷证据,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判决中载入的鉴定意见:“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该鉴定还记载,“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
毫无疑问的是,汤兰兰确实曾经怀孕,并且打胎。
汤兰兰曾经怀孕并且打胎的事实,其实才是查明真正性侵未成年幼女的关键。我们无从判断汤兰兰和王凤朝、李忠云夫妻为何要矢口否认的原因和理由,但对于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有意无意的忽视了这个关键的细节,就表明办理该案的相关公检法机构,必定存在其必要的理由。
现在,问题的焦点开始清晰了起来:如果是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陪同汤兰兰去医院做了相关的检查,并且打胎,那么,汤兰兰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陈述这个事实。对于
汤兰兰案,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其中不乏批评媒体在报道该事件的时候,没有注意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隐私,这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体现,也是社会舆论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普遍同情。
随着媒体报道该事件的进一步深入,以及透露出越来越多的信息,显示出多年前该案的司法判决,存在的重口供轻证据现象,以及显示出该案的判决存在错案的可能性,由此引发出另外一个问题:社会公众在同情和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同时,如果保护隐私的呼吁,客观上间接妨碍了重启法律程序追究真正的、或者漏网的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社会舆论应该如何把握这种呼吁和讨论的尺度?
汤兰兰案的诡异之处,并非仅仅是匪夷所思的全家族涉案性侵,更为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审理该案的法院,以及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都存在故意忽视客观证据,有选择的采信了证人证言的迹象。
汤兰兰案真实性的瓶颈,其实就是客观证据,最重要的就是,汤兰兰究竟是否曾经怀孕以及打胎?
汤兰兰案的案发,就是因为2008年10月初,汤兰兰向母亲万秀玲诉说自己怀孕了,二天后,万秀玲赶赴60多公里外汤兰兰借读所在的龙镇,与女儿发生冲突,期间借读居住地的王凤朝、李忠云夫妻(汤兰兰称其为干爹干妈)给万秀玲一份汤兰兰七个月前做过的B超检查单,以证明汤兰兰怀孕的事实。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办理该案,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汤兰兰和王凤朝、李忠云夫妻皆改口否认了汤兰兰曾经怀孕和打胎的事实。
但是,根据判决书的附卷证据,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判决中载入的鉴定意见:“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该鉴定还记载,“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
毫无疑问的是,汤兰兰确实曾经怀孕,并且打胎。
汤兰兰曾经怀孕并且打胎的事实,其实才是查明真正性侵未成年幼女的关键。我们无从判断汤兰兰和王凤朝、李忠云夫妻为何要矢口否认的原因和理由,但对于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有意无意的忽视了这个关键的细节,就表明办理该案的相关公检法机构,必定存在其必要的理由。
现在,问题的焦点开始清晰了起来:如果是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陪同汤兰兰去医院做了相关的检查,并且打胎,那么,汤兰兰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陈述这个事实。对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