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先:法律问题探讨:“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经常会以签订“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的合同,这种合同效力如何呢?
一、观点与法律依据:
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且损害国家利益。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人据此认为,该行为符合二三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转让股权行为符合公司法,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有效。
本人认为,只要股权转让的对价是真实的,国家税收并未受到损失,合同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人据此认为,该行为符合二三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