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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旧性伤害是否能够成为阻断涉案事故与伤害部位之间因果关系的正当事由

2024-08-29 10:57阅读:
陈旧性伤害是否能够成为阻断涉案事故与伤害部位之间因果关系的正当事由
满脑子 阅读随记 2024年08月26日 上海
北京某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天劳动者被两位领导叫到会议室谈话,可能是领导通过言语对劳动者施压等原因,劳动者因情绪激动突然晕倒失去意识,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肩袖损伤。该劳动者在之前曾经就肩周炎的问题在医院做过检查,那现在问题来了,劳动者此次受的伤害是旧伤还是新伤?
劳动者以受到的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可是人社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也同样维持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那人社局为什么会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呢?因为人社局认为,首先,劳动者晕倒时既没有受到事故伤害的伤害行为,也没有造成事故伤害的具体结果。原来单位的领导在调查中述说劳动者晕倒时他们有伸手去扶住他,使其免于晕倒在地。其次,劳动者此前就有肩周炎的问题,其无法证明晕倒对其造成了实际伤害。再次,导致其晕倒系因突发高血压等原因造成,无论他是否实际摔倒,均应理解为突发自身疾病导致,并非因事故导致伤害。另外,人社局曾咨询过鉴定部门,肩周炎和右肩袖损伤本身就具备很大的相似性,有互相转化的可能,故也不能认定劳动者右肩袖损伤系因本次摔倒导致。
法院的审理分了好几个层面分析,首先,劳动者是否摔伤的问题。法院认为,人社部门没有尽到全面调查义务,没有合理分配用人单位及职工的举证责任。虽然单位领导在调查中说有扶助劳动者没让他摔在地上,但是当时的谈话录音中多次出现劳动者着地时磕到后脑的表述,录音内容与单位领导在调查询问阶段的陈述相矛盾,而人社局没有要求单位领导对于事实前后不一致的陈述作出合理解释。单位领导属于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在无其他确凿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人社局直接采信其单方陈述而直接认定劳动者并未摔倒受伤,缺乏证据支撑,有欠妥当。况且,法律对于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单位并未提供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否定摔伤的事实,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上判断,正常人摔倒尤其是斜倒的情形下存
在单侧肩膀受伤的可能性,且盖然性较高。
第二就是看摔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受伤。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通常而言,职工在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活动应当整体看待,不宜人为性割裂,不能仅限于表面含义,将其限缩为本职岗位工作内容,严格按照工作分工机械判断。法院认为本案摔倒是由于领导与其进行工作处分的谈话所引发,涉案事故发生于公司的会议室附近,系工作区域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作场所。此外,虽然劳动者当时并非从事具体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工作表现进行沟通,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奖惩、评价,与职工从事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关联关系,应当列为职工日常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因此,从整个事件的原因、经过及后果的过程上分析,劳动者因工作谈话时情绪激动而导致的摔伤与其工作职责相关,属于工作原因受伤。
最关键的第三就是看陈旧性伤害是否能够成为阻断涉案事故与伤害部位之间因果关系的正当事由。在事故与伤害部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若职工存在陈旧性伤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对陈旧性伤害和事故伤害进行区分,从患病部位、病症程度等角度进行综合判断。在患病部位上,若事故伤害与陈旧性伤害的患病部位并非完全相同,存在新增部位,则事故伤害造成的影响具有独立性。此外,在病症程度上,与以往陈旧性伤害相比,若受到事故伤害后同一部位的病症程度明显严重,不符合疾病的一般发展规律及特征,则事故伤害亦可以区别于陈旧性伤害。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劳动者虽然之前有肩周炎,但之前未曾患过肩袖损伤,故从患病部位上分析,劳动者在涉案事故发生后存在新增病症。从病症程度上比较,劳动者事故发生后的患病程度亦明显加重。医生明确表示肩周炎与肩袖损伤系两种完全不同的疾病,肩周炎属于慢性退行性病变,而肩袖损伤大多由于外力导致。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人社局以劳动者曾患有陈旧性伤害为由将其受到的涉案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之外,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行政决定,责令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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