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派遣中的逆向派遣行为认定是应该从严还是从宽
满脑子如果 阅读随记 2024年07月30日 11:40 上海
本案是2021年广西的一起劳动争议。
我们先来看劳动者的陈述:我于2007年到某燃煤公司从事煤球加工生产工作,期间公司一直通过车间班长以现金的形式给我和其他同事发工资,但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到了2011年,我们二十余名员工集体请愿,要求公司与这群底层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否则将集体罢工或离职。为安抚员工,公司才于2011年至2012年为包括我在内的部分员工购买了一年的社会保险,但依旧未签署劳动合同。2012年的时候,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找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让这家公司出面与我们签署《劳动合同书》,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该批员工安排回燃煤公司处工作。我从2007年起就在燃煤公司处工作至2018年,从未间断。期间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所签署的工资签收册、合同及资料全都被收走了。因为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和燃煤公司是同一办公场所,由燃煤公司的员工负责安排劳动者签署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且发放工资的人员也为燃煤公司的班长或经理,加之我们绝大多数人学历均为小学以下,燃煤公司使我们在产生错误认知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导致我们一直以为自己与燃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是劳动者的视角,但是我们来看单位的视角,单位说,他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从2007年开始,我们2011到2012年与劳动者存在一年的劳动关系,之后就是劳务派遣用工了,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举出了2007、2011、2012三年的员工花名册,里头只有2011年有劳动者的名字。
那劳动者到底与燃煤公司2007年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我们来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个文件,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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