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劳险【1995】221: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2024-09-24 11:54阅读:
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5】221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为了妥善处理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中的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