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转让无效情形之一:诊所转让协议无效,但是因为双方转让义务履行完毕三年而互不返还、互不赔偿、互不补偿。
事实原因:
一以经营权为转让合同标的
二转让给无资质的主体(原告)
三允许受让人(原告)继续使用原执业许可证和医生资质等
四没有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重新行政许可
法律原因
一,损害社会公益。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主张原因
: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均认可双方签订的诊所转让协议无效。双方的无效主张,使二审法院进一步确信:双方当事人对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资质的无效事实存在且以违法转让诊所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