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银行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律风险点
2013-03-10 00:11阅读:
近年来出具验资证明的银行被卷入相关企业的法律纠纷事件在我们周围屡屡发生,银行被要求承担验资不实的责任带来的败诉不仅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出具验资证明的过程中暗藏着很多“陷阱”。
验资证明是指商业银行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也是对企业资本投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验资资金是一个公司的注册资金,验资成功后转入(为)公司基本账户,只能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上,不能用在其他项目。这对于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验资发展到今天,在实际操作中,验资证明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风险点。
一、验资资金来源的不合理性导致银行的虚假验资。有些客户利用借贷资金或者暂时调用其他企业资金,甚至对自有资金进行“滚雪球”作为投资资金,而如今竞争日益激烈的银行,为了吸收存款争夺客户,对客户有求必应,违规为其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对其形成了不真实的“无形担保”。例如某注册资本为500万的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由三人共同出资,他们先筹集120万现金存入银行,然后采取“资金不出银行,账上反复存取空转”的手法,获取了500万元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其后银行未实施核对票据,银行对账等必要的验证程序,便出具了出资为500万元的询证函。在个案例中,“滚雪球”的投资方式造成了
SPAN>万的虚假验资,一旦引起法律纠纷,银行将会在380万元范围内作出赔偿。
二、对验资证明作用的曲解和扩大导致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实践中衡量银行开具验资证明是否虚假,除具备应用的合法形式要件外,关键在于银行开具验资证明当日被证明单位在银行的验资账户上的确有与开具金额相符的借,有足够金额,则认为开具是真实的。可是在实际活动中,很多使用者将验资证明作为验资企业日后清偿债务能力的重要保证,一旦债权人发生经济上的损失,在债务人方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就会将矛头指向曾经开具验资证明的银行方,认为正是银行为债务人开具了验资证明,才骗取了他们的信用,导致了最后的损失,于是将出具验资证明的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人推向被告席。这不仅使银行面临了不当的被诉讼风险,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
三、银行询征函传递过程缺乏独立性,导致虚假验资。所谓独立性是指负责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应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询征函,不得由企业代为传递。由客户代为传递银行询征函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证性,同时,由客户代为传递为不法份子伪造,变造银行询征函提供了机会。例:2003年8月1日,某会计事务所将存款询证函交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回函又从其负责人手中取得,该会计事务所未到金融机构实地确认,即凭此出具了验资报告书,将现金出资实际为50万元,认定为1650万元。据此,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局职工集资房工程尚未完工,部分民工工资、材料款未结清。因该公司法人代表负债外逃,诱发了该局的诉讼,其金融机构因向会计事务所提供了验资存款询证回函,涉嫌提供虚假出资证明,被推向了被告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该金融机构,当验资机构发银行询证函查验筹建公司股东注册资金缴纳情况时,既未严格按照银行业审慎原则出具资金证明,亦未按银行询证函的要求直接将询证函寄给验资机构,该机构主任主观上有意放任被告法人代表变造资金证明,客观上出具了金额为1600万元的虚假资金证明,故依法应在其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该公司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出具的收款凭证、回单、对账单上存在漏洞,而被人别有用心地加以利用。在货币出资的情况下,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一栏写明“投资款”
最常见的情形是,
银行开具的收款凭证上的金额币种填写有缺陷、用途没清楚注明款项为投资款, 而被不法分子涂改或利用。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公布了这么一个典型案例。1993年,某旅行社(A)将借来的10
万元存人B
银行,
B银行为其开具存款证明书,
证明该旅行社当日存款余额为10
万。银行经办人员由于疏忽在填写时只写了阿拉伯数字,漏写了大写, A旅行社后将证明书上的金额改写为50万元, 并将其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验资证明,证明A旅行社以现金投入资本50万元。一年后,
C公司与A旅行社发生经济纠纷,
C公司向A旅行社追索欠款未果,
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
A旅行社是凭B银行出具的虚假存款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 才得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因此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给C公司造成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最终判决银行在虚假证明金额10万元的范围内对旅行社的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验资金额40万连带赔偿责任。商业银行对自身开具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全部责任,既使是银行开具的单证遭到涂改,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因此,经办人员在出具证明时必须认真仔细,对各项内容均要进行详细核对,避免证明被人涂写,篡改。
从上可以看出,关于出具验资证明的风险点不仅有银行方的主观错误所导致,也有客户方的恶意所造成,但是银行作为验资的一个重要关口,应该责无旁贷的做好把关工作。首先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不能为了赚取中间业务收入,而让一些无本经营的企业有机可乘,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其次应严密出具验资证明的办理手续,加强内部控制,建议制定并完善相关操作流程,采取经办、复核、盖章三分离制度,通过互相监督的方式最大化的减少银行的损失;最后,作为验资证明出具者的银行,应明确验资证明的作用及其具有的法律效力,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