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上一个哈尔滨平房区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因开面包车送农民工去干活,被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365万元。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张阳成,买了个五菱之光二手面包车,在2015年12月-2017年7月,运送农民工上下班,每趟经营额70元,总共违法所得1.365万元。于是被认定是黑车经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审判。
按照常识,这个“非法营运”,相当于包车,是针对特定对象,金额也不大,行政处罚即可,何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构成犯罪?但仔细查法条,还真”构成“犯罪,故本案副检察长出庭指控,法院“依法”判决。虽然没有判被告人坐牢,但是之前的刑事拘留与逮捕,何尝不是坐牢呢!
相关法律如下:1 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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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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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
按照常识,这个“非法营运”,相当于包车,是针对特定对象,金额也不大,行政处罚即可,何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构成犯罪?但仔细查法条,还真”构成“犯罪,故本案副检察长出庭指控,法院“依法”判决。虽然没有判被告人坐牢,但是之前的刑事拘留与逮捕,何尝不是坐牢呢!
相关法律如下:1 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