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现行法律对该项权利并未明确规定行使期限,那么股东是否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的行使该项权利呢?我们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股东应该在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认缴权)。下面进入案例分析环节:
案情简介:
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在2003年12月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前,公司的注册资金475.37万元。其中蒋洋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14.22%,为公司最大股东;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出资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