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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过错方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2022-03-22 10:10阅读:
案情简介: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解析:
法官在裁判时依据的是当时的《婚姻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条属于倡导性规定 ,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如下4种情形: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与本案最接近的情形应该是第二种情形,但是法官在说理部分只认为张某有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并未认定张某是否与他人同居。所以本案在法律适用上还是有瑕疵的。如果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五种,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法官就可直接依据本条第五项规定直接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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