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名录
2011-07-05 09:49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名录
|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
| 电话 |
66279748 |
主要负责人 |
阎庆民(兼) |
| 法规部 |
| 电话 |
66279638 |
主要负责人 |
黄 毅 |
| 政策研究局(博士后工作站) |
| 电话 |
66279616 |
主要负责人 |
刘春航(兼) |
| 银行监管一部(负责监管国有商业银行) |
| 电话 |
66279541 |
主要负责人 |
杨家才 |
|
银行监管二部(负责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 |
| 电话 |
66279437 |
主要负责人 |
肖远企 |
| 银行监管三部(负责监管外资银行) |
| 电话 |
66279341 |
主要负责人 |
杨丽平 |
|
银行监管四部(负责监管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 电话 |
66279304 |
主要负责人 |
沈晓明 |
|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
| 电话 |
66279137 |
主要负责人 |
柯卡生 |
|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
| 电话 |
66279275 |
主要负责人 |
姜丽明 |
| 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 |
| 电话 |
66279109 |
主要负责人 |
段继宁 |
| 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 |
| 电话 |
66279145 |
主要负责人 |
牛成立 |
| 银行业案件稽查局(银行业安全保卫局) |
| 电话 |
66278878 |
主要负责人 |
刘 元 |
| 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 |
| 电话 |
66279612 |
主要负责人 |
刘张君 |
| 统计部 |
| 电话 |
66279061 |
主要负责人 |
刘春航 |
| 财务会计部 |
| 电话 |
66279000 |
主要负责人 |
李怀珍 |
| 国际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
| 电话 |
66278907 |
主要负责人 |
范文仲 |
| 监察局(纪委) |
| 电话 |
66278517 |
主要负责人 |
黄家全 |
| 人事部(党委组织部) |
| 电话 |
66278765 |
主要负责人 |
吴 跃 |
| 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 |
| 电话 |
66279404 |
主要负责人 |
肖 璞 |
| 机关党委 |
| 电话 |
66279507 |
主要负责人 |
龚建德 |
|
| 党校 |
| 电话 |
66278689 |
主要负责人 |
潘光伟 |
| 系统工会 |
| 电话 |
66278667 |
主要负责人 |
张东风 |
| 系统团委 |
| 电话 |
66278866 |
主要负责人 |
宋宏谋 |
| 信息中心 |
| 电话 |
66278559 |
主要负责人 |
谢翀达 |
| 培训中心 |
| 电话 |
66278522 |
主要负责人 |
罗 平 |
| 机关服务中心 |
| 电话 |
66278219 |
主要负责人 |
张福豪 |
| 金融工会 |
| 电话 |
66278639 |
主要负责人 |
张东风 |
| 公众教育服务区 |
公众教育服务区简介
咨询电话:010-66279113
主要职能:
1.推广金融产品、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相关信息;
2.进行风险提示,指导公众掌握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基本方法;
3.开展金融法制教育,促使公众树立以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
| 信访受理电话 |
电话号码:010-6627751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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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主要职责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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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经验 |
- 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 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
- 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 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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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监管工作目的 |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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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监管工作标准 |
-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 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 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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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指导原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规章达成本备忘录。
第二条本备忘录旨在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以达到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备忘录基于以下五项指导原则:
(一)分业监管。按照有关法规加强监管,各司其责,提高监管资源的有效使用。
(二)职责明确。各监管机构明确职责范围,依法监管,监管行为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合作有序。各机构按一定程序交流合作,有利于加强协调、增强合力,符合运转协调的要求。
(四)规则透明。让社会和公众了解各机构的运作规则,有利于增强信心,加强监督,符合公正透明的要求。
(五)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符合廉洁高效的要求。
职责分工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二)依法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结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三)依法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依法对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证券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监管;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五)依法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资质标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七)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八)依法对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依法对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一)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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