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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管理规定

2010-12-11 11:14阅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
第二章 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反映适合培养目标的课程结构、课程内容体系和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一般程序是:系(部)广泛调研公安部门对人才的要求,科学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学校提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要求,由系(部)主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经系(部)学历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
、校学历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六条 审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调整时,须经系(部)组织科学论证,在正式实施前的六个月提出调整意见,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中,跨系(部)的课程调整,须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新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生入学前半年制定完成。专业设置的报批程序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八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对教学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选配教材、确定主讲教师的教学基本要素管理和编制校历、学期教学进程表、课表、教学日历及课堂与实践教学环节、学籍、教学资源、教学档案等教学行政管理。
第一节 教学大纲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各课程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各课程的教学工作必须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要求进行。教学大纲包括课程教学大纲(理论和实验)、实践教学大纲。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教学大纲编写的原则规定并提供教学大纲编写模板。(个别课程大纲不适合使用统一编写模板的,可由系部自行设计,报教务处审批。)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含实验、实训),均应在开课前,由各系(部)组织课程组有关教师按照规定要求编写。(部分课程可直接选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系(部)审定后实施。其中,内容交叉较大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组织专家论证,报学校学历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审定后的课程教学大纲,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课前半年)以电子版的形式向教务处提交。教学大纲原则上不再印刷,直接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校园网公布,供学生查阅。
第二节 教材
第十二条 必修课程必须有教材或讲义,选修课程的教材由任课教师指定,学生自愿购买。
第十三条 抓好优质教材选配工作。通识类、法律类、专业公共基础类等课程的教材以选用为主,自编为辅。优先选用规划教材、重点教材、精品教材、获奖教材、新版教材和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等;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开设课程的教材进行对比、分析、论证,好中择优。教材选用一般要经过教研室或课程组申报、系(部)审定、教务处公示三个阶段。教材选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版本。
第三节 教师
十五 任课教师一般应由业务水平较高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教师担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并熟悉主讲课程的大纲、内容和教学要求。青年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和课前试讲方能承担授课任务。
十六 任辅导员或在其他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新录用教师及我校在读二、三年级研究生,确需承担教学任务的,由本人申请、分别经学管部门领导和研究生导师同意,报有关教研室和系(部)审核,原则上安排成教专科课程,按照对新开课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最多安排一门课、一个课堂,授课质量由开课系部负责。
十七 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由系(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组织试讲,确认任课资格后,方可安排授课任务。同时,由相关教研室负责审查教案,并指定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
第十八条 新录用、调入的教师(调入前在高等院校讲授相同课程的教师除外),一般应在一学期后承担授课任务。新任课教师须由教研室指定专人指导,并提前一学期备课。任新课教师须经教研室同意,系(部)批准,并提前一学期明确任务,准备教案。
第十九条 需跨学科(专业)、跨系(部)任课的教师,其任课资格、教学要求和授课质量,由开课系部及相关教研室负责。
第二十条 对拟安排外请教师(含返聘、外聘、已聘客座教授和教官)授课的,由系(部)提出名单及其教学、学术简历,报教务处审核任课资格,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各系部负责联系落实,并由相关教研室负责审查教案。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要优先安排学术水平高、教学质量好的教师承担各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要为本科生主讲一门以上课程。各专业主干课程必 须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并逐步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梯队。
第四节 编制校历
第二十二条 校历是学校制订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及安排教学工作和其它活动的重要依据。校历按学年与学期编制,它包括学年、学期、假期的起止日期,教学周次顺序等。教务处于每学期第6周编制完成下一学期校历,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要保持校历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原则上不允许变动。若确需变动,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节 编制学期教学进程表与课表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依据校历培养方案下达学期开课计划,编制学期教学进程表与课表。
1)教务处按各专业培养方案于学期的第8周向各系(部)统一下达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各系(部)要根据下达的开课计划,研究落实主讲教师,确定教材,同时组织担任选修课的教师上网提交课程简介、课程大纲、任课教师简介(多名教师同时担任同一门课程的,由系部指定一名教师负责提交),并于第10周将落实的教学任务和确定的教材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上报,同时打印教学任务安排表、教材使用表,由系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2)各系(部)于第11周以讲座或其他形式认真组织与指导学生选课(专业选修与通识选修)。教务处必须保证学生在选课前能够在网上查阅课程简介、课程大纲及任课教师简介。
3)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15人、通识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予以停开,学生可以二次选课。教务处于第13周将学生选课信息反馈给有关系(部)。
4)教务处编制学期教学进程表并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课程安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排课表,于放假前一周排出正式课表在网上直接发布。实验实训课表于开学第3周排出并在网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期教学进程表与课表必须保持稳定,其执行结果要有记录,教师调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请假制度》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停课规定》。教务处每周网上公布调、停课情况。
第六节 编制教学日历 编写教案
第二十六 根据校历、课表和教学大纲编制的教学日历,是任课教师实施教学过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学习过程中需要参考的重要教学文献之一。
第二十七 教学日历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编写,教研室主任审定。教学日历一式三份,教研室、教师本人各一份,教务处一份(电子文档)。审定后的教学日历的电子文档须于开学第一周由系(部)统一报送(光盘或邮件)教务处,教务处须于开学后两周内将当学期开设课程的教学日历发布上网,以方便学生查询与相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教案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是教师的课程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的载体。教师在开课之前,需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课表和教学日历等编写教案。教案的编写要符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案编写规则》。每个学期每个系(部)要提供1-2份教案供网上展示。
第七节 课堂教学环节管理
第二十九条 每位教师都应认真备课。教师备课除熟悉教学大纲、研读教材、编制教学日历、教案、制作课件外,还应特别注意:
1)熟悉课程设置: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讲授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2)开展集体备课:以教研室为单位开展集体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与教学问题进行讨论。
3)了解学生情况:课前应详细了解上课学生情况,包括所学专业、学习兴趣、学习需要和个性差异等。
4)设计教学方法:根据课程内容和授课对象,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5)熟悉教学设备:课前熟悉各种教学设备的使用方法,自带设备需提前测试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教师要上好每一堂课。提倡和鼓励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改革,通过启发式、参与式、案例式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创新能力以及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统一、教书与育人统一。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正常课堂教学秩序,培养优良学风,教师课堂教学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课堂教学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都应根据大纲要求和课程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布置作业次数由系、部视课程周学时的多少自行规定,一般一学期不能少于3次。作业批改量根据课程性质不同可有差异,但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0%,并及时对作业情况进行讲评。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鼓励教师课件或辅导资料上传网络教学平台,鼓励网上提交作业、评判作业,鼓励在线测试,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教辅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事故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节 实践教学环节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学生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实验室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行总体规划、分类建设,教务处负责面向全校各专业的综合性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各系(部)负责本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制度建设,规范实验、实训项目分组标准,制定实验、实训耗材标准和实验员配置标准,保障实验、实训教学有序规范进行。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会同实验教学单位建设实验教学管理系统,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内实验、实训教学的统筹管理,打破系部、专业之间的界限,实现实验、实训教学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 教务处和实验教学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实验室评估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节 学生科研训练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是培养创新能力,树立为社会服务意识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学校要把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组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大学生科研与创业行动项目和公安部组织的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纳入学校、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科研训练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实施办法》。学校在政策上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节 考试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课程考核试题库建设,推进课程网上考试,提高课程考试规范化水平。鼓励教师进行考核方法的改革和探索,倡导平时检测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笔试、口试与操演考试相结合,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相结合,从以知识考核为主的单一模式向以能力考核为主的多元化模式转变。注重学生融会贯通知识能力和专业能力考核,不断提高课程考核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 、考核方法、考核安排、监考、阅卷评分、试卷分析、补考等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试规定》执行。考试工作执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试工作保密规定》。

第十一节 学生成绩与学籍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督促教师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成绩,并将原始成绩单存档;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成绩汇总,为各系部提供网上查询服务,以便于系部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并做好学生毕业、学位授予审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系(部)要根据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学籍变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节 教师工作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优化师资结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教务处进一步完善理论课和实践课等不同类型课程的工作量核算办法,明确各级职称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系(部)要协助组织人事处做好每学年度教师考核工作。
第十三节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等。
第五十一条 教师业务档案由系(部)立卷归档保管,教务处为各系(部)提供必要的统计数据;其他教学档案管理分工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档案归档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节 教学资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教务处要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通过网络公布教室、实验室、场馆分布及有关数据,方便师生查阅。
第五十三条 教室、实验室、场馆使用登记数据是考核教室、实验室、场馆的利用率、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教务处负责教室日常使用登记记录,有关系(部)负责实验室、场馆日常使用登记记录,每学期期末教务处负责汇总登记记录数据。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教学例会制度。教学例会的主要内容为通报教学信息,研究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教学例会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持,教务处负责人、各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月第一个星期二下午为学校教学工作例会日。
第五十五条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收集教学信息并确保反馈渠道畅通,形成教学质量闭环监控体系。
第五十六条 推进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材选用等教学信息公开,各种教学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五十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教务处于下一个学期第一周向系(部)反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可在系(部)公开。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听课规定》。教务处要认真做好听课管理工作。教务处领导、系(部)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务处高教研究室人员、教研室正副主任听课情况每周公布一次,每学期期末汇总公布一次。
第五十九条 充分发挥校、系(部)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团对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价、督导作用。
第六十条 教务处要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专)科学生教学信息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教学信息员管理工作。及时获取教学信息员提供的教学信息,每月初将汇总的信息反馈给有关系(部)及职能部门。
第六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并将座谈会结果反馈给有关系部及职能部门。
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期(学年)对教研室活动记录、教师批改作业情况、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教师业务档案等事项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全校。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条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
十四条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的规划,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验收等;系(部)负责本系(部)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校内外教学基地等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管理的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十五 学校在经费上对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给予充分保障。
第六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十六 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持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并通过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十七条学校学历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教学管理专长的管理人员组成,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依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教改方案设计、教学计划制()订、教学研究立项评审、教学成果奖评定、重大教学规章制度()订等工作均需经学校学历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后再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 学校学历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要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定期召集会议,完善学校学历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十九 学校原则上应建立必要的单项教学工作业务指导机构,如课程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等,加强对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上列单项教学工作业务指导机构不再单设,其职能由学校学历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行使。
各系(部)学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建立、运行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执行。
十一 学校教学督导团是以本科教学为主,执行督教、督学、督管的教学督导组织。依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课堂教学督导团章程》,协助校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和督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运行、教学管理等情况,及时向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和系(部)反馈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二 教务处作为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一级教学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履行本专科教学管理的职能。参与研究学校有关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有关教学规章制度;负责全校本专科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全面负责全校本专科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教学经费、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
十三 系(部)是二级教学管理机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具体负责本系(部)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校内外教学基地等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所属专业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自主支配本部门教学经费,确保教学经费合理使用,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十四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而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教研室设置、管理和活动开展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研室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 课程组是学校最基层的教学组织。课程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负责本课程组教学任务落实,组织教师对本课程组课程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改革,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等。学校鼓励支持教师跨学院、跨系(部)组建课程组。
十六条 教学秘书要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学秘书工作条例”,在系部直接领导和教务处指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研究工作。为切实提高教务秘书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学校定期开展教务秘书工作交流评比和业务培训活动。
第七章 教学研究
十七条 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研究,是全体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
十八条 教学研究应紧密结合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深入探索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保障教学改革顺利实施。
十九条 学校每年设置专门款项用于支持教学改革、教学研究项目。
第八章 附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成人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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