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该条规定确定了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劳动部关于<<font face='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即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提供相同劳动量或取得相同劳动绩效时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对于工作年限、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存在差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