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收汇风险案例及 应对措施
2009-04-23 12:07阅读:
1. 风 险 重 在 防 范
宁波开发区亿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关于L/C开立方式及其真实性 文中提到信用证的开立方式为MT199,但据笔者所知,信用证是不可能通过MT199格式开立的。目前大多数信用证是通过SWIFT(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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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中文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开立;SWIFT电文根据银行的实际业务运作分为十大类,其中第一类格式代码为MT1XX的用于客户汇款与支票业务,第七类用于跟单信用证及保函业务,其电文格式代码为MT7XX,如开立跟单信用证的格式代码为MT700/MT701。MT710是通知由第三家银行开立的跟单信用证报文格式,求助一文中提到的“因某国银行(客户的开证行)与国内银行无直接委任关系,故采用MT199L/C形式,而不能直接开MT710形式”一说是不能成立的。 一般在发送SWIFT报文时选择SWIFT所规定的加押格式,这样可使收报行能够用电脑自动处理有关业务,如发报人的授权、密押等。但在实务中,也有一部分信用证选用SWIFT第九类非加押自由格式,比如用MT999来开立(求助一文中的L/C疑为MT999开立),通知行在收到此类报文时会严格审核报文是否含有普通电报密押(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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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若没有,会立即去电开证行进行查询,这个环节是信用证通知行的应尽义务。按照UCP500第七条的规定: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说明它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因此求助一文提到此证无法确认真伪,通知行并无不妥之处,可能的情况是通知行去电开证行查询,而开证行没有及时答复。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居然凭无法核押的信用证出货,实为业务之大忌。至于开证行提出拒付是否能确认此L/C的真实性?如果拒付理由中没有提到此证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默认为此证确系该行开
立,但事实上,由于单据存在其它不符点,此时再议及信用证的真伪已于事无补。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关键 其实信用证结算的实务操作与其开立的方式并无很大的关系,开证行根据其客观条件及习惯做法采取不同的开证方式是很正常的。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一言概之:以不变应万变。所谓万变,就是各种各样的信用证,包括信用证的开立方式、信用证的形式、信用证的条款等等。所谓不变,就是深刻理解与掌握UCP500。UCP500中的精髓有二:一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保兑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二是指导信用证有关各方如何处理信用证及有关单证。第一点就是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优点,但这个优点有个前提条件: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如果失去了这个前提,犹如战场上失去制高点一样,会处于很被动的位置。
对于信用证结算,笔者的愚见是:条款必须能做到,否则早作拒付后的打算,不要等到拒付后束手无策。 补救办法 最后再回到本案例上来。 开证行因单证不符拒付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这是它的权利,这时开证行保留单据听候处理;至于开证申请人能否不赎单而提货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提单是货代提单还是船公司提单、提单签发的格式、目的港放货的惯例等。客户声称保证付款,但银行迟迟不能付款,说明客户还没有接受不符点,可能等货到目的港后看市场行情,如行情看好则要货,如行情不好,则可能砍价甚至不要货,因此要作好客户不要货的最坏打算。先一边通过各种渠道打听一下目的港该货的市场行情见机行事,一边催促客户去银行赎单,如客户想砍价的话他应该会提出来的;其次看能否在目的港找到另外一家公司愿意帮助处理这些货物;如果都不行,那只能尽早退货,以免产生更多的费用。
2. 牛 已 过 河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大致分析,觉得有必要说明信用证项下业务的几个问题,希望能对外贸业务员有些帮助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的问题。由于信用证是重要的银行文件,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保证其真实性,比如用签字或密码。如果是电开信用证,必须用密押或者是SWIFT技术进行核验。如果通知行没有办法核验,通知行应该要求开证行用其他的办法来确保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比如,开证行的代理行用加押的电报来证实。有的时候,如果开证行和通知行没有密押关系,开证行会在征得与通知行和开证行都有密押关系的某代理行的同意的情况下,借这家代理行的密押。当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过去实行《UCP400》时,通知行一旦把信用证通知给了受益人,就意味着他已经确定了信用证的真实性了。所以,受益人只要收到了通知行的通知函或者通知章,就可以认为信用证是表面真实的。但是《UCP500》实施之后,按照规定,通知行即使不能证实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也可以通知受益人,只要他告诉受益人他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可。所以,外贸从业人员,特别是老业务员一定要注意。 此案例中信用证是用SWIFT199格式开出,确认电报又是用SWIFT999格式开出,两个电文都是不能核实密押的自由格式,所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能确定。而通知行已经明确告知了受益人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能核实,而且到时不能做押汇,所以通知行已经尽到责任。此时,受益人就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说明此信用证的风险肯定比其他的高。 出口商在收到中间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必须非常谨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这是皆知的。但是,拿到信用证和安全收款是两回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是有条件的。即使信用证的表面真实,而且受益人做到了单证相符,没有不符点,有时候,受益人仍然不能及时安全地收款。因为有些中间商开出的信用证,其实是用原证作抵押的背对背信用证。为了保护中间商的利益,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里,有的会注明本信用证只有在原证项下的款项收到后才付款之类的条件。如果出口商本来收到的就是中间商转让的信用证,那么,按照规定,中间商有权换单,并且开证行付款以后,转让行才会付款给受让人,中间商的收款是银行信用,但是第二程的实际出货人的收款权并没有银行的保证。事实上,中间商的银行一般会对单据很挑剔,而且单据绝对找不出不符点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何况谁能保证中间商所换的单据没有不符点,不会受到开证行的拒付呢?所以,收到此类信用证一定要加倍谨慎为佳。 关于审核信用证的问题。这里指的是进出口商的审证问题。按照我的经验,进出口商收到信用证时,往往不仔细阅读和信用证有关的所有条款和文字。要么是不重视通知行的通知面函,要么是只看到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和其他、附加条款为止,关于给银行的指示或者是款项上的一些指示从来不看。这是很令人吃惊的事,但是很普遍。通知面函上当然有许多例行惯例的内容,但是,往往还有对受益人来说很重要的内容,比如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的描述,比如对信用证的有些条款的批注,以及提请受益人注意风险防范的一些建议等。所以,受益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和妥善保管通知面函。信用证上对银行的指示,或者关于付款的条款,许多受益人认为那是银行之间的事,跟自己没有关系,那就大错特错了。试想,只有交单行或者说议付行能及时把款项收回,自己的利益才有保证,怎么会和自己没有关系呢?有好多的信用证的麻烦就出在给银行的指示或付款条款里,许多软条款也是在付款条件上做文章的。如果收到这样的信用证,不把所有条款仔细阅读审核,怎能及时提出疑义,据理力争,去除或修改对自己不利的付款条件呢?通知行也不可能在没有受益人的委托下,就这些条款和开证行联系改证的事。等到货物出运了,事情就难解决了。可是,许多受益人甚至等到本地银行把对方银行的拒付函通知给他,他才急急忙忙去翻信用证,大惑不解地看付款条件。虽然“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是毕竟“羊”已经“亡”了。 所以,外贸人员收到信用证时,一定要仔仔细细地把信用证上的每一句话都看明白,不可跳过任何字句,周密地思考每一个条件是否合理,有没有潜在的风险;关于通知面函,也要引起重视,通知行的批注一定要好好阅读,并且多听听通知行的意见和建议。防患于未然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 这个案例事到如今,并没有特别有效的解决方法。通知行已经告知了受益人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能确认,受益人仍然出运货物,交单议付,只能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负。当然,并不是所有没有密押的电开信用证都是用来诈骗的,但是这种信用证的风险无疑要高。能不能及时安全把款项收回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道德约束了。现在,既然中间商一再声称会立即付款,而且单据已经到达他的银行有两个星期,货物也很快就要到目的港了,那么,出货人可以要求中间商立即把给开证行的同意付款的委托书以及银行扣除他的款项向外支付的水单或给他的记账凭证立即传真过来。当然传真件很容易做手脚,但是,如果有这些传真件,总比没有好。何况换句话说,如果这些传真件是假的,届时受益人并没有收到款子,那么,这些传真件至少是一些证据。不管此笔货款是否及时安全收回,以后都要吸取经验教训。
3. 主 动 权 在 客 户 手 中
山东诸城外贸集团舜王进出口有限公司 刘新华
贵报6月17日刊登的《紧急求助》文章已阅,现提出几点意见,供当事人参考,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按照UCP500之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开证行不能既拒付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又将单据交付给开证申请人(通常是客户)。所以说,如果开证行拒付,客户将拿不到单据。除非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恶意串通。 二、MT199格式不是银行间通过SW
IFT方式开信用证的常用格式,最常用的格式是:MT700和MT710.而MT199通常用于电汇业务。在正常情况下,通知行有权利和义务来审核信用证的真伪。信用证的真伪,通知行通常会在通知受益人的面函上注明,即以密押是否已核或相符来表示。在案例中,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没有宣称信用证无效而是拒付,基本可以认定信用证是真实的。 三、客户所讲的情况是可能的。因为在银行间若无联行关系,确实不能用MT700/MT710格式开立信用证时,通常会用电传加密押、信开加密押、MT999或MT199加密押等方式开,但后者较少见。 四、本案例中,虽然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由于单据有不符点,所以是否付款已完全取决于客户信誉了。从案情来判断,该批货物金额应不算大,客户现声称保证付款,对该公司来讲,收汇风险已大大降低。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该公司将正本的单据(比如说其中一份提单等)另外直接寄给了客户,在客户恶意诈骗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客户既拒付又将货提出销售的情况,使该公司货款两空。 2.此外,若市场出现大的变化,或者汇率变化等足以造成客户拒收货物,或者客户即将倒闭,即使全部正本单据都通过银行来走,该公司也可能遭到客户的拒付,但不至于丧失货权。 3.银行与客户恶意串通,也可能会导致该公司货款两空。对该公司来讲,即使出现了最坏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追索货款,把损失减少到最低。在以后的业务中,为避免客户信誉不好而收不到货款,可以在出运前办理客户信誉保险,减少贸易风险。 另外,在本案例情况下,对客户来讲较为有利,既掌握是否付款的主动权,又掌握着何时付款的主动权,客户往往会利用这一点,等货物到港后才去付款赎单,提取货物。
4. 客 户 的 信 誉 至 关 重 要 宋 新
此案有几点值得考虑: 1.鉴于上述介绍,收到L/C时应检查是否密押相符,这取决于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否交换过密押。否则不能保证L/C的真伪。当密押相符时,银行会按ICC500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使今后有不符点被拒付,一般情况下未付款时单据应由银行保管。 2.通知行不一定与开证行有业务代理关系,通知行对收到的L/C无审核、付款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所以作为受益人(出口人)一定要仔细审证,不能勉强与客户的生意,不能盲目依赖通知行,因为它在L/C业务中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这一点直到今天都不被多数人认识,只有吃了亏,打了官司才明白。 3.举个例子来说明:目前大陆与台湾银行业务不能直接办理,但大陆进口商要买台湾公司的产品,过去多通过一家香港公司来做桥梁,现在则可这样开L/C:进口商向中行申请开证,中行又委托港中行向台湾公司开出L/C,港中行与台湾银行可直接办理业务。由此可见,出口人要判别L/C的真实性请务必核押。简言之,通过上述说明应该找出问题,确定单据的风险是否成立,或是杞人忧天,或是亡羊补牢,请银行查询是否客户同意买单,另请客户书面通知银行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鉴于货物的特殊性,很有可能客户会等货到港后找借口要求降价。事到如今,单据的安全由银行掌握,生意的赚赔取决于客户的信誉和双方的关系。
5. 不 会 货 款 两 空
江苏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斌兵
为了把事情搞清楚,我调阅了信用证(L/C)。经查这份L/C是美国H银行某国分行用SW
IFT(银行间电讯往来的一种方式)MT999格式开出的,然后由美国H银行用MT199格式开出了证实书,证明了L/C的真实性。即这份L/C不是以MT199格式开出的。事实上SWIFT
MT199格式只能用于汇款和开出证实书等,而不能开具L/C。 一般开出L/C用MT700/701格式,转开L/C用MT710格式,均须加密才能发通。这份L/C用MT999格式开出,系采用了SWIFT的9加自由格式(n99),这种格式无须加密即可发通文件,收到这种L/C尚不能证明L/C本身的真实性,必须再收到用加密格式发出的证实书,如本L/C收到以MT199格式发出的证实书,但L/C证实书最好用MT799开出。这份L/C应该说其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有关当事人不必太担心,不存在用这份L/C欺诈的问题。 关于该出口公司客户所言有些道理,因为开证行与通知行无委任关系(业务关系),故用SWIFT无须加密的MT999格式发出L/C,然后由有业务关系的另一家银行用MT199加密格式发出证实书,证明此L/C的真实性,使L/C得以开具和成立。 既然这份L/C是真实的,虽然开证行提出拒付,客户要拿到单据也必须付款。笔者认为此单不会出现货款两空的问题,要么客户付款索单提货,要么不付款不索单不提货,因为单据中有已成立的不符点,客户可以此拒付,出口公司只能另行处理此货或回运。建议出口公司耐心等待,因为客户很有可能要货,迟迟不付款是想要点利息上的便宜,因为你的单据有不符点,且货尚未到港,客户可利用此推迟付款。